收藏版!2019北京市工傷待遇賠償計算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辦法》、《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職工因工緻殘的,享受生活護理費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這三個一次性補助金是工傷傷殘賠償標準的大頭,約為總工傷賠償的90%,好多工傷職工對工傷保險待遇不清楚,只申請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忽略了《各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相關賠償。

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工傷賠償律師根據傷殘等級歸納整理了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以及相應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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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全國各地一口價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35、36、37條】

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各地不一,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條例》決定。)

【《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執行。

【《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

四、傷殘津貼

一到四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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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八、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工傷職工,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

所需食宿費實行定額包乾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九、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國家統計局最新公佈數據:2018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251元。

因此2019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9251元×20=78502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十一、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十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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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工傷賠償律師彙總了實務中6大常見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問題:

1.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在履行完畢後,勞動者以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的,應予支持。

4.勞動者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後,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5.未依法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保的勞務派遣單位,對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企業內退人員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新單位受工傷的,由新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義務。

職工因工緻殘或致亡,實踐中具體情況可能比法律規範的要更加複雜。如遇相關困擾,建議及時聯繫專業工傷賠償律師詳細諮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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