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夢之緣54146436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這個肯定不能寫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一樣要補償員工的,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說明是你自願辭職,跟公司就沒有關係,公司也不用給你任何補償了。

一般合同到期,會遇到三種情況:

第一,公司不同意續簽,堅決不寫辭職,你寫了屬於你主動辭職,離職無補償金。這個時候應該讓公司給你正式的不續簽通知,然後和你籤一個補償協議,然後合同到期後你辦理交接。

第二,公司同意續簽,你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需要你寫辭職報告了,但是沒有補償金。

第三,公司同意續簽,你也同意續簽,那麼正常續簽勞動合同,正常工作,不需要補償。

建議題主跟公司商量,如果不續簽合同,需要公司按勞動法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談好之後,簽訂了雙方離職協議,再交辭職報告。

如果公司不同意,那就不用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吧。



苦逼的職場大叔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讓你寫辭職書,不是寫不寫的問題,而是違約責任的轉移問題,寫了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啊,幾個字就能損失數萬元,這時候無論多醜的字都是一字千金。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終止時,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單位應該按照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員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作來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以此類推。所以合同到期時,無論單位與員工之間有沒有勞動糾紛,只要是單位選擇不續簽的,單位都應當給予賠償,這也算是一種變相的辭退了。

而我們都知道,勞動者主動打辭職報告進行辭職的,單位可以不予賠償,所以題主這裡所說的寫不寫辭職書會牽扯到兩個概念,一個是“辭退”,一個是“辭職”,站在勞動者的一方,一個是主動的過程,一個是被動的過程。

如果是主動辭職,單位可以分文不給,因為違約的一方屬於勞動者個人,如果是被辭退,則單位為違約的一方,所以簽了辭職書說明個人違約不續簽合同,無關單位任何事,單位一拍屁股啥事兒都沒了,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有證有據的,你拿不到賠償時仲裁都沒用;如果不籤辭職書被單位辭退,那麼違約的一方仍屬於單位,這個時候如果拿不到賠償金還能有仲裁的方法可以選擇。

所以字寫的好的人一定別在這個時候出風頭,有時候好看的字幫你有時候也能讓你自殺,工作上處處是陷阱,好事沒人惦記你,不好的事多得是,搞清楚來龍去脈再龍鳳鳳舞吧,字寫的醜的人就更加省省功夫了!


筆記簿杏豆


合同到期,公司有兩種選擇,一個是續簽,一個是解聘!就是說公司有權利讓你走,但是應該會給相應的補償!如果公司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就是說明是你自願離職的,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樣一來就很省事,也不會產生糾紛。如果年紀大了這樣子的話對就職者本人是有損失的,面臨著失業,沒有工作!如果是能力不行,公司將不給你再次學習的機會,直接讓你下崗另外再去找工作!這樣的話就職者本人就會很無奈!所以無論如何,如果合同期滿,公司要求你這辭職報告千萬不能寫。為保護自己權益的話,公司應當會給到相應的補償,除非你有更好的發展,那就無所謂了!畢竟現在在外面打拼都不容易,公司也有他的程序要走,所以我建議如此會好些!


這麼近那麼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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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是屬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關於續簽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也有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補償金。

從上面的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還有一種情況,即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標準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降低工資或福利的形式與員工續簽,員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也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有些公司會使這種方式用逼員工主動不續簽)。

上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也有明確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超出當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按三倍為上限計算,補償月份不超過12個月。

回到題主提的情形,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讓員工自己寫辭職申請書,可以認定是公司為節約成本的一個坑,因為只要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就沒有經濟補償了,所以如果遇到這樣情況,勞動者一定不能自己寫辭職書,不然就是主動離職了,就沒有補償金了(這裡的主動離職不考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情形)。遇到這種情形,你可以和公司協商,續簽或者給予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意續簽又不願意給予補償,你保留著證據,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爭取自己應得的部分。

希望以上建議,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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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劉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你寫辭職報告,這明顯的就是公司不願意和員工本人再續簽合同的舉動,公司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了達到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如果企業方提出不再和員工續簽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本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同意續簽合同的,則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企業之所以讓員工個人寫辭職報告,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如果員工個人想要拿到補償金,那就堅決不寫辭職報告,讓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個人注意收集相關信息和證據,比如企業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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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肯定是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拒絕寫辭職書!既然公司都已對自己不仁,我憑啥還要寫辭職書啊,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嘛!

用人單位想得挺美,讓勞動者自己主動寫辭職書,然後就可以一分不出便把勞動者打發走。公司也太無人性了點吧,勞動者辛辛苦苦為老闆賣命工作了,居然連一點辛苦的賣命錢都捨不得支付。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到期後,只要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必需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按規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為了不付經濟補償金,便要求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題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則公司應該支付你5個月的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N個月經濟補償金,N是表示在公司上班工作的年數。

所以,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長,一旦寫了辭職申請書,那將損失幾千上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必須要堅持拒絕寫,否則,可能會損失較重!

二、如果勞動者拒絕寫辭職申請書,可能用人單位也會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這就要求勞動者提前做好相關資料準備,如果是協商解決不成,便可能會走仲裁和法院訴訟,到時候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你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只要是出入不大,最好接受;如果題主的工作時間較長,補償金數額較大,則該仲裁的必須要走仲裁,不成功時該走法院起訴就走起訴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繳納個人社保,還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若是無法補繳,則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的社保做一定的賠償!

假如公司已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保費,還可以去申請領取失業金!不過千萬要注意:必須是公司為自己按時繳納社保,否則將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如果想領取失業金又該注意些什麼呢?

員工領取失業金的基本條件。

①、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交滿1年失業保險金,而且還不能有任何欠費不良記錄,這是最最根本的條件,如果沒有交繳失業保險金,一切都別想了!

②、辭職非你本意,而是用人單位將你辭退,讓你失業;否則你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取的。

③、失業人員辦理了失業登記,並領取了失業登記證。

領取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①、失業登記

需要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所在地社區去辦理失業登記。並要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以及照片。

②、審核、領取

只要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並會給辦理《失業證》。第二個月,失業金便會直接打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相應銀行帳戶上。

注意一下:通常失業金領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動結束,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這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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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需要看你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安排來決定你寫不寫辭職。

第一,公司不同意續簽,堅決不寫辭職,你寫了屬於你主動辭職,離職無補償金。這個時候應該讓公司給你正式的不續簽通知,然後和你籤一個補償協議,然後合同到期後你辦理交接。

第二,公司同意續簽,你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需要你寫辭職報告了,但是沒有補償金。

第三,公司同意續簽,你也同意續簽,那麼正常續簽勞動合同,正常工作,不需要補償。


勞動糾紛處理


看到這個標題後,我明確的告訴你 不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續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你寫 辭職書就是證明你自己不願意繼續在單位幹,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條款單位可以不給你經濟補償。所以這個時候的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你對照勞動合同法一看就明白了!


千彩世界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這個問題基本是這樣的,一般來說在民營企業或公司上班,試用期一到三個月滿後都要與員工簽定一-三年的勞動合同,要是你籤的勞動合同滿期了公司沒給你在簽定新的勞動合同,那就是說:你不用再續簽了。合同滿期勞動關係自動失效。你可以走人了。沒有什麼寫不寫辭職書的說法。要在在勞動期內,公司要你寫辭職書,那就要按合同來補償你的工資。


鬱金香137652766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我打辭職報告。其目的是既要員工走人,又不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之前,企業應書面通知員工是否續簽,否則企業違法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如果你打了辭職報告,一旦訴諸法律,員工拿不到補償金,合法權利被侵佔,損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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