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盡調違規後離職就沒事了,3名前券商員工被監管追責警示

别以为尽调违规后离职就没事了,3名前券商员工被监管追责警示

近日,廣西證監局下發了關於對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某券商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三方面違規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廣西證監局此次發佈警示函之前,上述三人均已經從該券商離職。

三名離職人員仍被追責

廣西證監局在下發的文件中表示,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某券商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在募集說明書封卷日前,調取發行人銀行授信及資產抵押情況等重要材料;二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存在結論與財務數據相矛盾情況;三是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無項目組人員簽名的情況。

廣西證監局同時表示:“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已另行作出處理)。劉洪芳作為項目組負責人,辛文明、孫建田作為經辦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同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還了解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信息顯示,劉洪芳於2017年10月23日從該券商備案離職,辛文明於2016年8月19日從該券商備案離職,孫建田於2017年8月8日從該券商備案離職。也就是說,上述三人2016年在債券調查中違規時,他們仍在該券商任職;目前廣西證監局下發處罰文件之前,他們均早已從該券商離職。不過,證監局對他們的處罰仍然是“追責到底”。

記者注意到,該券商近年來可謂是“流年不利”。前幾年因“蘿蔔章”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這幾年也多次在合規上“碰紅線”。此外記者還注意到,10月15日,該券商發佈公告稱,公司第三季度準備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共計1.16億元,其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約1.13億元,涉及3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券商在債券盡調中違規頻發

該券商三名前員工是因為在公司債的盡調上違規被處罰,而記者也注意到,今年以來,已有多家券商在債券盡調上未盡責而受到監管。

今年5月,東方花旗證券收到湖北證監局警示函,湖北證監局對其承接的宜昌長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7 社會責任公司債券(扶貧)”盡職調查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東方花旗證券未對相關公文及合同是否存在追溯簽發情形進行盡職調查,未能發現長樂投資依據追溯簽發的文件及合同調整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問題;未對相關公文是否存在追溯發文情形進行盡職調查;未能發現長樂投資確認營業外收入的依據不充分問題。

今年9月,東海證券公告稱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監管警示函,原因是東海證券在“16洪業02”公司債券承銷的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缺陷。具體來看,東海證券作為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洪業02)的承銷機構及受託管理人,未審慎調查洪業化工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其他企業的主要投資情況;未充分調查最近三年內洪業化工是否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佔用,或者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形。還有,東海證券未查閱洪業化工截至《募集說明書(16洪業02)》簽署之日的資產抵押、質押、擔保等情況;製作的“16洪業02”公司債券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缺少盡職調查人員簽字、報告日期以及公章。

“上述三人在項目中屬於盡調失職,監管層的警示函也體現了事後監管的做法。監管層依然保持高壓態勢,從業人員對項目盡調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抱有僥倖心理是很難躲過監管的。證券公司在風控層面需要進一步加強,注意防範在項目風控上出現團隊型盡調失職的情況。”廣東展富資產總經理鍾海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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