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惜陳
這兩天關於未成年犯罪的討論,真的很可怕。
幾乎都是基於兇手雖然年少但罪大惡極,不嚴判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慰籍受害者在天之靈的聲音。
冷靜一下,問問自己:我們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要不要依法治國?要求嚴判未成年兇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僅僅強調兇手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違反法律規定嚴判未成年兇手,那麼,我們還是法制社會嗎?我們豈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會?那是開歷史倒車還是社會進步?捫心自問,你真的希望我們再次回到人治社會那個混亂的狀態嗎?
再普及一下關於未成年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依法治國,在法律關於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做出調整之前,不滿14週歲未成年犯罪,就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無論他犯了什麼罪,多大罪。
這才是法治社會,才是法治精神。
老馬閒評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且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這也就是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以上八種嚴重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對於不滿14週歲的人,即使犯以上8種嚴重犯罪,也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對未成年人特殊的規定和保護。因此,未滿14週歲的人即使犯有故意殺人,也不列為刑事案件,也不會留有案底。即行為人不構成犯罪,應當由其監護人嚴加看管。
之所以這樣的規定,就是考慮到未滿14週歲的人還是一個孩子,不能分辨是非,涉世不深,所以對其行為還是以管教為主,不以犯罪來追究。
但是,隨著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越來越成熟,有些不滿14週歲的孩子也有了成人的心智,並且有些未成年人心狠手辣,做出一些令人髮指的事情來。就因為年齡小,法律對他無可奈何。
所以對於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建議有必要更改一下,如果能改成10週歲以上犯罪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好了。
不知道你是否同意?
法重情深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和第十四條故意犯罪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所有構成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故意犯罪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外,嚴重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同樣是犯罪。只是刑法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滿十四周歲,不是他們不犯罪,而是犯罪也不追究不滿十四周歲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
所以大家才要求打擊犯罪行為人,追究不滿十四周歲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隕石143676075
根據多起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的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沒有一起判刑的。這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之一。
但恰恰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使得不少善少沒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保護的是那些惡少。
所以不少網友提出建議:將未成年人的刑罰年齡降低到12歲或者10歲。這樣才能有效地打擊惡少,保護善少。
正義在胸1
我有個意見請大家指正:現行法律判成年人10年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形,刑期減半;10年以下的勞教;達到死刑標準的未成年人犯罪,先勞教到十八歲,再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支持的請點贊,讓領導看到。
搞孵化的史大大
一句話,有罪,但沒有刑事責任,沒有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