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備註:本篇內容整合了很多資深律師的網絡分享,包括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肖亮斌律師、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劉運坤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刑辯十人”論壇內容等。隨著後續實踐經驗積累、前輩請教、同行交流,文章將進行不定時更新。

一、立案偵查階段

1. 實務當中會出現公安機關抓了人會不及時通知嫌疑人家屬,而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下來後,公安會立即通知家屬。

2. 有些案件家屬已聘請律師,但公安不通知律師而先通知家屬。

3. 實務中有些公安會告知家屬案件是個小事、不需要浪費錢去聘請律師。

4. 實踐中常被限制會見的案件多為涉黑涉惡案件、涉稅案件、涉眾案件、重大複雜。

5. 如果會見的工作半天可以完成,下午可以去辦案單位。最遲在會見後的三日內一定要遞交辦案手續。

6. 結合首次會見筆錄、向家屬瞭解的案情和向辦案單位瞭解的案情等情況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對案件性質、社會危害大小、居住地、主從關係、被害人態度等多個方面,向當事人及其委託人作出取保成功率的分析預判。

7. 取保候審的審批程序而言,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的意見十分重要,一般重大案件法制部門都要進行把關,若法制部門同意取保,會左右辦案部門的意見。

8. 根據法律規定及實務經驗來看,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可能無法取保候審: 一是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是犯罪後逃逸的; 三是不認罪認罰、對指控犯罪有異議的; 四是尚有同案犯未到案可能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五是外地戶口,在本地沒有固定住所,不便隨傳隨到的;六是累犯、犯罪集團主犯; 七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八是嚴重暴力犯罪;九是被抓獲後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等。

9. 司法實踐,以下五類嫌疑人、被告人在實踐中被取保候審的概率較大。一是輕刑犯。包括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二是非暴力犯。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詐騙、職務侵佔、虛開發票、騙取貸款等非暴力犯罪的當事人,更容易獲得取保。三是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等侵財型案件,主動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四是數額不大,並且已經退贓的經濟型犯罪案件。五是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五是暴力犯罪中的輕傷害案件(以上五類案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涉及上述類型的犯罪,當事人主動退贓、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主動補償國家稅款,積極繳納罰金,可以提高被批准取保候審的概率。六是特殊主體犯罪案件:包括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正在上學的學生;規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唯一撫養人等,該類特殊群體犯罪,均因為案外因素而影響羈押的必要性,從而被獲批取保的可能性上升。

10. 積極創造取保侯審條件。對於一般的侵犯型案件可以通過認罪認罰、主動退贓、提前繳納罰金等方式創造條件,律師需要向當事人及其家屬陳明相關法律規定,主動動員他們作出行動;對於有被害人的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輕傷害等案件,可以通過談判賠償諒解創造條件。律師參與應考慮如何以最小的代價達成賠償諒解。

11. 諒解談判的基本技巧在於,把握時機、選擇恰當中間牽線人員、請求司法機關人員搭建溝通平臺、通過司法人員講述法律陳明有關賠償諒解的規定、以攻為守等;而對於通過創造立功條件實現取保目的的律師而言,需要在會見當事人之時,對立功線索的發現、上報、核實等相關知識、關節點進行全面細緻的輔導。輔導當事人對已經掌握的犯罪線索如何上報、如何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如何通過監所發現新的犯罪線索等。

12. 在偵查階段,律師無調查取證權。在有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家屬救人心切,會要求律師作為中間人去與被害人溝通調解事項,甚至有意要求撤案。這個階段的律師不宜直接與被害人私底下溝通,但可以向家屬提供意見和建議,爭取及時達成和解、拿到諒解書。同時,告知家屬不能教唆被害人作偽證等注意事項。

13. 律師應積極檢索類似案件的取保候審成功案例,作為附件提交給辦案單位作為參考。

14. 《取保候審申請書》通常提交三份給偵查機關,一份給經辦人員、一份給法制部門、一份給主管領導。

15. 有關於當事人是否存在社會危險性,根據刑訴法有關規定,社會危險性包含5種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當事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5類情形,進行逐一說明。

16. 辯護人根據案情依法要求偵查機關不呈請逮捕或者撤案,遞交《建議不呈請逮捕的辯護意見》、《建議撤銷案件的辯護意見》。上述意見書辯護人要確保能夠到達有關部門如公安機關的法制科(處)人員手中。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二、審查批捕階段

17.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第一天,律師要在第一時間提交手續給案管部門,及時瞭解案件經辦人情況、獲取聯繫方式。

18. 實務中,由於7天時間非常趕,而檢察官手頭事務又繁重,要爭取和經辦檢察官多見面。如果有機會,律師還應爭取和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院主管領導見面。並當面遞交《建議貴院不批准逮捕的辯護意見》 (一式三份)。

19. 在審查逮捕階段辯護律師無法閱卷,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實往往僅限於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所瞭解的部分事實,而這部分事實相對於全案事實來說只是碎片化的事實,針對碎片化的事實所提出的法律意見具有一定的主觀傾向性,因此結尾部分可以加上“本法律意見書僅限於偵查階段本辯護律師所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

20. 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中不應出現過多的修飾性詞語及無證據支持的觀點,如法律意見書中不應出現“據悉”“據說”等沒有證據支持的“傳來證據”,以體現嚴謹性。

21. 充分利用《取保候審申請書》、《建議不予批准逮捕意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等法律文書,需要書面申請與當面溝通相結合、向檢察機關申請與向公安機關申請相結合、向偵查部門申請與向法制部門申請相結合等方法,提高取保候審申請的成功率。

22.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事前律師要和當事人溝通,告知提審注意事項。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三、審查起訴階段

23. 辯護律師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可以就“羈押必要性”問題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是降低檢察機關責任風險的補救措施,存疑案件更容易被接受。

2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無患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特殊情況,申請人不宜在逮捕決定作出後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作出後的一個月內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適合在捕後剛過一月之時遞交。

25. 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完整閱卷。辯護律師認真閱卷後應該與犯罪嫌疑人核實關鍵案情。對於可以補證的關鍵證據錯漏,往往會“視而不見”。對於無法通過補充偵查獲取的關鍵證據錯漏,辯護律師應該將其作為建議“不起訴”的重要依據。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四、法庭審理階段

26. 辯護律師在法院開庭前可以向法院合議庭成員與公訴人提交初步辯護意見,從證據材料、基本案情、本案焦點、法律分析、律師意見等方面進行闡述。

27. 對起訴書未指控或未寫明的問題不應涉及。

28. 對有罪證據間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證據不足辯,忌草率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觀點。

刑事辯護律師28點辦案經驗分享(第一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