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民間借貸案件出現刑民交叉到底是否應中止審理?(最高院4個裁判規則)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 李舒 唐青林 楊巍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案件事實必須以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應裁定中止訴訟


閱讀提示:民間借貸有時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審理的民間借貸民事糾紛涉嫌犯罪出現刑民交叉的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處理民事部分額刑事部分的先後關係?判決書中有時候法院判決民事部分中止審理,有時候又說民事部分不需要中止審理、“本案的審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有些讀者以為是法官或法院任性、完全靠法官自由裁量權。為此有必要認真學習和研究最高法院認為到底什麼情況下中止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無需中止審理的四個重要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節選(2015年8月6日)

問:民間借貸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事法律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既有向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問《規定》如何協調刑事與民事的關係?答: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們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裡面來。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上應當堅持一體化解決的原則,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麼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我們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我們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於後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我們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後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這一類我們要先刑後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了,我們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本案訴訟。

案情簡介


一、2013年7月2日,紅海公司向趙永貴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向趙永貴借到300萬元整;月息按2分5釐計算;借期三個月;如到期不歸還,願承擔每日1‰的違約金。紅海公司在借條借款人處加蓋公章。趙永貴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80萬元打入紅海公司指定的賬戶。

二、紅海公司總經理王潤南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趙永貴訴至濟寧中院,請求判令:紅海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濟寧中院判決紅海公司償還趙永貴借款本金280萬元及利息。

四、紅海公司不服濟寧中院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向山東高院申請調取王潤南涉嫌犯罪的刑事卷宗,申請對借條上紅海公司公章的真偽及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山東高院對紅海公司的申請未予准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紅海公司不服山東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予調取王潤南涉嫌犯罪案件與本案相關的證據,並且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出來之前作出一、二審民事判決,是不當的,故裁定指令山東高院再審本案。

敗訴原因


本案趙永貴與紅海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與紅海公司總經理王潤南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案件事實重合,民間借貸的案件事實必須以合同詐騙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王潤南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尚未審結,故該民間借貸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最終最高法院認為該案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出來之前作出一、二審民事判決,是不當的,指定山東高院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民事糾紛和王潤南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存在案件事實重合。為防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矛盾,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有關合同簽訂履行事實認定、合同效力認定、責任劃分等問題應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在涉嫌犯罪案件審結前,應當中止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

實務經驗總結


編者按:本文摘自“雲亭法律實務書系”,該實務書系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和中國法制出版社聯合策劃打造的法律實務書系列,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案件事實需以未審結的刑事案件為依據的,法院會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但並不意味著這種情形下債權人不應提起民事訴訟,相反,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以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民事糾紛和王潤南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存在案件事實重合。為防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矛盾,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有關合同簽訂履行事實認定、合同效力認定、責任劃分等問題應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在涉嫌犯罪案件審結前,應當中止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本案糾紛審理中,紅海置地公司申請法庭調取王潤南涉嫌犯罪案件與本案相關的證據,但原審法院以“因本案並不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為由未予調取,並且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出來之前作出一、二審民事判決,是不當的。

案件來源


趙永貴與曲阜市紅海置地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793號]。

延伸閱讀


一、案件事實無需以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案例一:於萬榮與齊齊哈爾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70號]認為,“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基於同一事實,刑事案件的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會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民事案件應當中止訴訟。本案中,因於萬榮有理由相信黃國壽有代理溫商公司對外借款的權利,無論溫商公司是否授權黃國壽借款,溫商公司均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本案的審理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案例二:陽朔一尺水實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王傑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號]認為,“是否應當中止審理本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根據以上規定,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前提是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若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則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本案屬於民間借款糾紛,涉案的主體是王傑、劉三姐公司、丁磊、一尺水公司、匯榮公司、陳衛國,由於廣西可高集團有限公司的控告,丁磊因涉嫌偽造企業印章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丁磊涉嫌偽造企業印章的事實,與其以一尺水公司名義向王傑簽訂借款合同的事實,並非同一法律事實,也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故本案並不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符合中止審理的情形。

公安機關對丁磊涉嫌偽造印章行為的立案偵查,並不影響王傑要求一尺水公司承擔本案歸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二、部分地方高級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或規定

(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發佈)

“1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決認定有罪,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或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紀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2號)

“二、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的,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的,無論刑事案件是否審理終結,人民法院均應受理。刑事案件尚未審理終結前,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犯罪的;(二)主債務人因涉嫌犯罪被相關部門接管清盤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三)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可能對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效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認定產生影響的。”

(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3年12月27日發佈)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傳銷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1、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2、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的,經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聯繫後,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3、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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