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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薪方法第一步:收集有關證據,如勞動合同、用工協議、考勤卡、工資單、上崗證、欠條,完成任務記錄等可以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據。 第二步:拿到這些憑據後,就可憑這些憑據與用人單位負責人交涉,要求對方支付本人應得的工資報酬。 第三步:如果該用人單位繼續無故拖欠、剋扣工資,就告知用人單位負責人,自己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投訴提示:凡發生在建築企業的工資拖欠問題,農民工可持有關憑據及時向區建設局建築工程管理處投訴;凡發生在非建築企業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問題,農民工可持有關憑證先到企業所在鎮鄉(街道)勞動和社會事務服務站(以下簡稱勞動服務站)投訴,也可直接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