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玩手機,公司就把員工開除了,這合理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手機本身是一個好東西,為人類交流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隨著智能手機的功能越來越強大,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越來越喜歡手機,無論是工作、吃飯、生活,都是手機不離手,於是就出來了手機控這麼一個現象。

但我們想說的是今天這樣的事情,因為他玩手機玩出了事情,發生了什麼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小王在一家食品加工廠工作,他是一名普通員工,平時的工作相對輕鬆。有一次他在上班中,覺得沒什麼事做,剛好收到了朋友的消息,於是他就和朋友們熱烈地交談起來。

因為玩手機,公司就把員工開除了,這合理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在聊天的過程中,碰巧被公司的領導看到了,領導也很聰明。他偷偷地錄下了小王玩手機的整個過程。錄音後,他跟小王說:小王,因為你在上班的過程中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你私下玩手機。

現在,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我想解僱你。小王當時很不高興。他反駁道:領導承認我在工作中玩手機是不對的。我應該受到懲罰,但我玩手機,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你批評並教育了我,我完全接受,但你終止了勞動合同,解僱了我。你這顯然是變相的開除人,這是非法的。

這一次的領導是不急不慢,與小王說話,他說你也不要不服氣,我們確實有這樣的規章制度,我們的規則和法規解釋的很明白,員工上班玩手機這種情況,如果一旦發現,公司是有權利開除員工的。

因為玩手機,公司就把員工開除了,這合理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小王聽後說,我從來沒見過也沒聽你提過你的規章制度。這一定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你堅持要解除勞動合同,變相開除,我一定會去勞動局打這場官司,去勞動仲裁,維護我自己的權益。

現在,我們來為小王分析一下。你認為小王因為在工作時玩手機而被解僱是合理的嗎?合法與否?

讓我們詳細看看與規章制度有關的一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者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待遇、職工培訓等,勞動紀律和勞動配額、計劃、意見的管理,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後提出,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

因為玩手機,公司就把員工開除了,這合理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有權報用人單位協商修改。

條例和僱主應直接關係到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該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制定涉及勞動者、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必須經過相應的公示程序,相應的勞動規章制度才能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因為玩手機,公司就把員工開除了,這合理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小王在工作過程中玩手機,但這只是第一次,而且並沒有對公司造成任何嚴重影響。事實上,公司對小王進行了批評和教育,這無可厚非,但沒有達到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度。

因此,僱主沒有權利取消勞動合同,理由是小王在工作時偶爾會用他的手機。此外,當我們回首往事時,小王的領導告訴小王,小小王上班玩手機可以進行開除的規章制度的時,小王不知道這一點,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這項規章制度實際上屬於用人單位自己的內部規定,也沒有告知勞動者宣傳等相關程序。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階段,勞動法規的合法性也會受到質疑。

通過此情況下,該律師提醒大家,在工作人員也必須遵守勞動法規,用人單位如果發現職工確實存在一些違規行為的情況下,也應當批評和教育工作者的行為來糾正。不能總是以公司有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惡意炒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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