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違法行為,你怎麼看?

美侯王666


每位業主在買房的時候都祈盼著能有一個好的物業服務公司,在自己賴以生存的居住環境裡得到優質舒心的服務。因為我們向他們繳納了物業費,是用我們消費的錢財買的他們的服務,業主拒繳物業費這一情況有兩種情況,一,無理由不繳物業費的是出一種抗拒心裡,僥倖的認為我不繳給你錢你也不能把我怎麼的,這樣的人佔少數一部分。第二,就是因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居民認為交給你的錢你沒給我提供什麼服務,即便是提供了,也是不合格不滿意的服務。居民沒有辦法左右物業公司的做法,可錢是自己的,我的錢我說的算,服務的不好我就不繳物業費。我個人認為,居民沒有義務無緣無故繳給你錢讓你養家餬口,俗話說得好收人錢財與人消災,你收了人家錢你就得按照合同的內容為人家提供優質的服務,這不能馬虎也不能變樣,你一天就算著掙錢,小區裡垃圾漫天飛,樓道一二週不清掃不擦地,小區裡面的機動車道成了凹凸不平的山地了也不養護一下,最最重要的小區門口大車小輛的隨便進入,單元門口的鎖全部報廢沒有一個好使的,閒散人員隨意進入樓道粘貼小廣告。你說這樣的服務應該繳給他物業費嗎?這樣的情況拒繳物業費不但不違法也是在維護業主本身的權益更是對物業公司的一種鞭策!


cuiliguo009


我兩年沒交物業費,半年前在門上貼了一張交費通知單,我一個電話打給物業,我說把我的裝修押金退給我我再交物業費,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前兩天又開始催交物業費,我再次打電話給物業,請先把裝修押金退了再談物業費的事,然後物業就把電話掛了,只知道收費,壓根就不想退錢,也不解決問題!!!!!這就是物業的行為!!!


吉祥鳥4024006


物業就是個坑,根本就沒有拖欠什麼物業費一說,甚至這些人從哪裡冒出來的都不知道,我買個房子還要別人強制收費,限制進出,太奇葩了,希望國家出臺政策取消物業,本來是個看門狗,結果它還成了主人,錢還沒少出,直有點事就推三阻四,一點用都沒有,給業主的只有傷害,都讓哪些物業狗滾出小區吧,還百姓安寧。


用戶1063198295151


業主長期拒交物業費是民事糾紛還是違法行為你怎麼看,業主長期拒交物業費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違法行為,業主長期拒交物業費應該是是有他的理由,一是建築開發商選的物業公司,物業只派人在門衛室只收錢,小區物業服務管理質量差,知法的業主就拒付物業費,二種情況是業主委員會成員沒有業主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小區業主根本不知曉,三是物業公司在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沒有按照合同管理服務,應該是業主拒交物業費是有理由的,物業也應好好的找一找自己的理由,不能找二三個老頭子在門衛室就強行要收物業費,我住的這個小區就是這樣情況,多數業主都拒交物業費。


趙光代


物業公司,在小區裡面,亂收費,亂站,安全通道,亂租房子,做店面,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這又算什麼呢?這不算違法呢?難道算什麼呢?請問物業公司,算什麼東西,物業公司,是服務公司,說白了,就是它媽的,皮包公司,真的不要臉,在小區裡面,無法,無天,還說業主,這裡不是,那裡不是,這是人,說的話嗎?堅決要求取肖物業公司。


風兩同舟14


您好:看了您提的問題,提出來《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可是現在又有多少物業公司是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後進駐小區的,我們這個小區就是這樣的,在居民沒有入住的時候,就有了物業公司,可是根據您說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物業公司是在進駐小區時,必須得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可笑的是,當時的物業公司的經理居然不知道什麼是物業管理合同。最後是拿著不交物業費就不給辦理房屋產權證,為要挾,我們才交的物業費。隨即,我們在交完物業費後,這個物業公司也就離開了我們這個小區。


史遠有


怎麼物業公司就在業主拿房時由房地產指定的物業辦理完手續就一直綁架了業主,這種合同是沒年限時間而不是根據業主的意見每年根據服務的滿意度續簽的這是合同嗎?這個是把業主出錢買的房產使用權永遠賣給了物業賺錢本來就不合理。


萍水相逢140706668


猴王題友提出的問題總是有一定的深度,值得一起討論下。


本問題,個人感覺還是第一種看法正確,拖欠物業費,僅是一種民事糾紛。


誠然,《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義務的表述中明確包含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這項義務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而產生。就是《條例》中對業主權利的表述,“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而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那麼對業主方來說,長期拖欠物業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

對於物業公司來說,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或者超標準亂收費;

這些做法都是是違反雙方之間《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受民事法律調整。


正是由於物業矛盾糾紛的複雜性,將欠繳物業費與個人徵信掛鉤才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畢竟誰是誰非難有定論,有可能是業主故意耍賴,也有可能是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因此各地在該問題上的立法原則是:

只有當權威機關依法確認欠繳物業費者應補繳物業費及滯納金後,業主仍不繳納的,方可認定其具有失信行為。


這就說明了,欠繳物業費僅僅是違約行為而已,尚不屬於違法失信行為。


海風116067626


為什麼都關注業主沒交物業費呢?怎麼就沒人關注物業如何欺凌業主呢,什麼停水、斷電,這些是物業能做的嗎?什麼不給刷門卡、不給刷電梯什麼的!

業主是需要生活在一個和諧、舒適的環境裡,不是生活在監獄裡,可現在的大多數小區物業是如何做的?!


北方的風-67


物業服務不到位。甚至謊報貪汙維修費,威脅業主。這才是犯法的。狗奴才欺主。物業是業主花錢僱傭來為業主服務的,必須聽從業主調遣。不服從業主指派調遣就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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