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或在微信群阻止、慫恿、鼓動大家不交物業費涉不涉嫌違法?

A金生水起763


您好!首先回答您提出的重點問題:不論出於何種理由,業主不繳納物業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在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同時,也要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也就是說,正常繳納物業費是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不是說你不想交就可以不交。

01、業主在什麼情況下不想繳納物業費?

不知道您遇到什麼不愉快的事,從而想要拒繳物業費、甚至鼓動他人走極端?

不過,一般情況下,業主不想繳納物業費包含兩種理由:

  • 對房屋質量不滿意。“房屋質量”問題已經板上釘釘了,但畢竟是自己的一項大的開銷,心裡肯定不是滋味,想要討個說法。

  • 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哪位業主不希望自己住的房子物超所值?最起碼基本服務必須到位,這樣才能體現出“物業費”這筆費用的價值所在。如果物業員工做不到,真是讓人氣不打一處來!

然而,您所提到的“在公共場合或在微信群阻止、慫恿、鼓動大家不交物業費”,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02、理清頭緒,別把矛盾指向“物業費”

“冤有頭,債有主”,不要把自己憤怒的情緒發洩到無辜的人身上。應該先釐清頭緒,然後理性、高效的解決問題。

  • “業主對房屋質量不滿意”屬於業主和開發商的糾紛,與物業服務企業無關

哪怕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有關聯關係,也不是合同主體。

所以,業主應該找開發商解決問題,不能以房屋質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 “業主對服務企業的服務不滿意”,不能作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滿意程度與正常繳納物業費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03、解決問題的正確做法

不管您是處於哪種“不滿意”,都應該採取理性的做法,千萬不能鋌而走險,弄不好還會把自己也搭進去。

第一、向物業公司上級投訴。現在物業公司一般都提供有投訴電話,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聯繫。

第二、通過業主委員會解決。業主委員會根據法律行使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職責,它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三、向有關部門反應情況。通過向街道辦或與物業企業管理主體的政府部門溝通反應情況(如房管局物業科),從而最大程度的爭取或保護自己的利益。

最後實在不行,甚至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

總之,不繳納物業費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因為這不僅違反了法律,還有可能被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變主動為被動,失去處理問題的優勢。

另外,現在很多城市已經將不繳納物業費列入失信問題,將會影響個人信譽和孩子上學問題。

小結

解決物業相關的問題要通過正規渠道,“在公共場合或者微信群,阻止、慫恿、鼓動大家不交物業費”是在鼓動大家違法,屬於違法行為。

明白人不做糊塗事,希望大家在討說法的同時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要惹火燒身,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我是@圓心,一名85後的文字愛好者,半路上著手讀書&寫作。相信“心若在,夢就在”,只有圓了心,才是取悅自己的最好姿態,最終才有可能圓夢!

半路圓心


違法?個人認為:你想多了

民法、行政法與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法無禁止不為罪。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於刑事責任,則是“法無禁止不為罪”。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民事法律原則,法無禁止即自由;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會涉及犯罪問題,沒有明文規定,不會觸及刑法罪名。

首先,物業提供物業服務,需要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與置業公司簽署前期物業合同。因此,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置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該屬於民事案件。如同張三向李四借錢不還,一個道理。

其次,教唆行為是否會涉及犯罪呢?會,並不意味著一定犯罪。但關於教唆其他業主不交物業費,不涉及違法甚至犯罪問題。如同張三向李四借錢後不還,王五教唆張三不還款,這是一個道理。王五涉嫌犯罪了?

第三,實務中業主不交物業費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一個: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合格。根據裁判文書網關於物業合同糾紛的有關案例顯示,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主張物業費,被訴業主往往主張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有關標準,以此抗辯不繳或者應當少繳物業費。但被訴業主卻很難提供有利證據,局面較為被動,敗訴比例極高。

第四,不交物業費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讓問題更復雜。作為小區業主,應學會運用法律武器,通過合法流程成立業主委員會,以達到監督物業的作用。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服務理念與服務意識,仔細聆聽業主心聲、妥善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

最後補充一點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我國刑法及修正案均沒有“教唆罪”這一款罪,別拿自己的無知消遣他人。


柳基偉律師


我來告訴你在微信群不但可以說不交物業費,還可以說罷免解聘物業,物業應是業主聘請來服務的,業主才是主人,請你物業擺正位置,別把你自己當領導,還不準別人說你了?不但要說你還要管理你,不滿意就可以不交物業費,還可以解聘物業。

最後我要說一句,現在的物業大都是不請自來,都不是小區業主選聘的物業,屬於強佔小區收費,屬於強買強賣,屬於違法物業,大家這樣的情況都可以不交物業費。


遠看cf


我認為不違法。物業要提供物業服務,首先要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該屬於民事問題,民事違法行為只是簡單的規定了教唆無民事責任和限制民事責任責任主體的違法問題,對於教唆不要交物業費,根本夠不成違法,也夠不成犯罪,物業對外宣稱是違法犯罪行為只是嚇唬業主的行為,可以置之不理。

之所以不交物業費業主是有原因的,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完全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業主當然有權利以此抗辯不繳納合同規定的物業費,但前提是要有證據,沒有證據說什麼也沒用,告到法庭也是業主吃虧。

所以,不交物業費不是辦法,作為物業要儘可能的提高服務水平,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業主再不交物業費就沒有道理了。同時,業主也要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的同時也能為業主撐腰,實在不行直接解聘不良物業,還小區環境朗朗乾坤。


小豬的教育經


如果物業真的好,大家自然願意交物業費,誰會去鼓動這個?既然提出不交物業費,十有八九是物業收費與服務不匹配。目前我遇到的物業問題:

1.門衛服務差,一段時間物業裝門禁卡,一次親戚幫我把孩子送回來,沒卡不給開門,還挺橫,親戚有事急著走,門衛就是不開門,結果,有的業主騎電三輪,門衛就給開門。因為他們要賣門禁卡。

2.差別服務,物業保安的熟人,車可以開進院停,不熟,小區不讓進車!

3.樓宇門壞了,幾年都不修,冬天整塊破紙殼粘門上。燈之類的也是能對付就對付。

4.衛生差,樓道,電梯,小區,衛生都很差。


haixiaoya


屬於違法行為!

這屬於煽動他人參與違法行為,不交物業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物業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

我堅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不合格的物業公司肯定要被踢出局!讓合格的物業公司接管小區,但是如果小區內百分之90的業主對物業公司給予了高度評價和肯定,都交物業費,那百分之10的業主,也就是不交各種費的業主就是無理取鬧甚至是違法!

有些業主就別說不交物業費了,各種費都不掏,以為自己住的是村裡的宅基地啊?這種人到處興風作浪!我說的該打擊的人群,就是這類人!

現在小區刁民多,為了自己的私利公然在各種場合對物業公司以及物業行業進行誹謗和侮辱!其實這些刁民是為自己的私利,公然影響大家的判斷能力!發表煽動性言論!

請問,這些刁民,誰給你的膽子???

你還知道你住哪嗎?

我雖不為物業的人,但我看到了物業公司勤勤懇懇為老百姓做實事,您們辛苦了,您們掙點錢也是應該的,畢竟物業公司要盈利而不是慈善機構,對於一個合格的物業公司,那些不交物業費的人,物業應使用強硬手段對其追繳!要強硬


嘴炮說事


平時多看書,遇事不犯法!一個清清白白的人,如果有了犯法記錄,可不好!

可以肯定,這個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教唆罪,不交物業費的行為違犯了《物業管理條例》,具體分析如下:


《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由國務院制定的本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於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佈,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不交物業費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對於不交物業費的行為,處理的方法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公共場合,或在微信群裡,或走戶阻止,慫恿,鼓動大家不交物業費的行為,符合《刑法》中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所以,在公共場合,或在微信群裡,或走戶阻止,慫恿,鼓動大家不交物業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物業讓業主不滿意,處理問題不及時,侵害業主的利益,真的令人氣憤,但是,吵鬧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怎麼辦呢?

業主,針對物業的問題,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進行溝通。如果需要,據本條例規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中國正在積極的推進法制化進程,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作一個知法,守法,愛法的公民。把中國建設成一個法制明文的新國家。


以下附《物業管理條例》(引自百度公開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佈,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葉飛花


首先就問題而言

不交物業費,違法。

慫恿、煽動、策劃他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違法。

然後再深究其原因,“物業不好我們才抵制不交物業費的”。物業不好是一件事,而你不交物業費(甚至慫恿集體不交物業費)又是另一件事了。物業不好,業主委員會幹嘛的?履行業主委員會應有的職責了麼?《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

再不行……起訴啊……信訪辦上訪啊……媒體曝光啊……辦法多多,為什麼要帶著大家一起違法呢?最後給了物業公司一個把你告上法庭讓你吃官司的機會。圖了個啥……


資訊經理


對於物業公司不提供和收費標準的相對應的服務,業主投訴沒有用,要想就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和物業公司談判也需要出來業主委員會。可矛盾激化基本都在小區交付但達不到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這段時間。反過來物業公司起訴業主卻是穩贏。這樣是不是有失公允。現在的新小區動不動就是七星級物業,請問這個星級是誰給的?這些星級物業除了收費星級,很多根本提供不了相應標準的服務。如果說物業按合同提供了服務,業主拒繳物業費,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對拒繳的業主進行處罰。但相關部門是不是也應該把如何舉證物業公司不作為的標準告知老百姓呢?合同是用來約束雙方的,不能只變成一方收費的標準,而沒付出相應的服務。


侃芝士


我發現有些人的素質的確太低,成天對物業不滿,應調查下這些到底是怎樣的人,真是唯孔天下不亂,人是經不起煽動的,想挑刺無論如何以能挑到,總之是想佔便意不想給費的人胡纏蠻Chan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