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地面塌陷村民受損 法官促成庭外和解

“謝謝你,法官,我與其他還沒到法院起訴的村民決定和兩家公司庭外和解了。”2019年9月19日,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某水泥公司、被告某礦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過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坎市法庭周靖芬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於庭外進行和解,原告黃某某在開庭前撤回了起訴。

據悉,黃某某所居住的村落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出現地面、房屋地板和牆體開裂、房屋倒塌的情況,導致黃某某的房屋出現無法繼續居住、田地無法繼續耕種的情況。經勘測,兩家公司的疏幹排水行為是引起該村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2019年7月,黃某某向法庭起訴要求兩公司共同賠償其財產損失,並提交財產損失鑑定申請書,要求對其所居住房屋的財產損失情況、造成該損失的因果關係及兩公司的過錯參與度進行評估鑑定。

承辦法官在認真翻看卷宗後,立即與當地鎮政府取得聯繫,詳細瞭解案件的前因後果,並多次聯繫各當事人進行溝通。承辦法官認為,該村落共有34戶受災戶,黃某某僅是其中一戶,為避免出現群體性糾紛,同時節約司法資源,應儘量讓黃某某與兩家公司達成一致賠償方案,進而讓其他受災戶參照該賠償方案進行賠償,如此方能徹底解決糾紛。

“如果走訴訟程序,單是一戶財產受損失的鑑定費就需要6萬餘元,如果是34戶的財產損失鑑定費用就是一大筆支出。訴訟是有風險的,如果鑑定結論是你們兩家公司需要按各自的比例承擔責任,你們豈不是要額外支付更多的費用?” 承辦法官對兩家公司的代理人說道,“我瞭解到,政府已經將該村落的受災群眾搬遷至其他地方,並且建了新房。現在黃某某到法院起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拿到你們之前商談過的房屋裝修款及後期安置費用,你們為何繼續協商呢?”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說理、全面分析案件利害關係之後,各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黃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撤訴申請書。至此,該案圓滿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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