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36%或將成“門檻”,豐臺律協研討非法借貸入刑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為了懲治非法放貸,防範由此引發的涉黑涉惡,10月21日,《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今日(10月28日)下午,北京市豐臺區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法律研究會、社區法律服務研究會共同召開有關該意見的研討會,與會專家們表示,社會上認為新規扼殺民間借貸是誤解,非法借貸入刑是追究職業放貸人收取違法高息的行為,對規範借貸行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有重要意義。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意見》內容較為明確的界定了非法放貸的犯罪界限,非法放貸違背界限將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豐臺律協金融研究會主任王斌律師表示,近年來民間資本活躍,民間借貸行為高發,所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居高不下。在《意見》出臺以前,司法解釋僅對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標準進行了界定:已支付的借貸利息36%及以下受法律保護,未支付的借貸利息24%及以下受法律保護,職業放貸人出借款項僅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予以保護。而高利貸行為本身卻從未被法律認定為刑事犯罪行為。

“現實中,一些放貸人自知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為了收回約定的利息,就難免做一些出格的事。”豐臺律協社區法律服務研究會主任孟憲芹律師說,有些追債行為夠不上刑法懲治的範圍,卻會給借貸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令其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後果嚴重的甚至導致受害人家破人亡,像山東辱母案就是個典型的因非法借貸引發的惡性案件。

與會專家律師們認為,《意見》的出臺對民間借貸具有重大意義,明確將借款利息36%作為一個剛性標準,高出36%利息,並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且數額、次數、違法收入所得等達到《意見》規定的標準就屬於刑事犯罪。

綜合以往司法解釋借款利率在36%及以下的,再以放貸人身份為區分,以借貸為業的,利息約定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屬於非法借貸,高息不受保護;不以借貸為業是合法民間借貸,借貸本息受法律保護。“社會上認為非法借貸入刑新規是一刀切扼殺民間借貸是對《意見》的誤讀,事實上,新規是從法律規定的利息範圍來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震懾非法借貸。”王斌律師說。

與會律師們表示,《意見》的實施,明確了借貸行為的罪與非罪的界限,為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借貸案件時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依據,將會有效的保護人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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