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電商“先漲價再打折”需用“重典”

廖衛芳

紅星新聞記者隨機採訪了10名正在備戰“雙十一”的消費者,他們均表示,優惠計算起來確實有些耗時。此外,“還是有不少商家在打折前悄悄抬了價”。(10月27日《紅星新聞》)

每年到了“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的時候,有關“先漲價再打折”的“聲討”聲就此起披伏。據統計,去年“雙十一”期間,52.99%的商品、75.52%的暢銷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漲價再打折”的現象。可以說,“先漲價再打折”已成為電商行業的一大頑疾,飽受消費者的詬病。

眾所周知,“先漲價再打折”屬於一種不實的促銷手段,不僅涉嫌變相價格欺詐,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今年1月1日起,由商務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七條就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有十三種情形,其中就包括“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的情形。可見,電商“先漲價再打折”等欺詐消費者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治理“先漲價再打折”亂象還需用“重典”。首先,監管要到位。工商、消協、物價等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把檢查和監管列入常態化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一些常規檢查和監督,發現類似“先漲價再打折”的不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從而規避消費欺詐行為。其次,處罰要從嚴。對故意、惡意採取“先漲價再打折”促銷手段騙取消費者錢財的不法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姑息。其三,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通過“黑名單”制度,讓那些“先漲價再打折”的無良商家也“一時失信,處處受限”,為自己的無良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履行公平買賣的交易秩序。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要跟進。網絡購物“價格欺詐”套路深,陷阱多,但消費者絕不能坐以待斃,任憑“宰割”,應對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價格欺詐”行為大膽地說“不”,並採取法律途徑積極維權,以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筆者相信,只要監管發力,處罰從嚴,再加上消費者維權意識的積極跟進,那麼,類似“先漲價再打折”的消費欺詐行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從而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網絡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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