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分期還款,債務人第一期就開始逾期違約,債權人有權起訴將所有借款全部要回嗎?

奇談天下事


真實案件:

2016年-2017年,李某因經營需要,陸陸續續向王某借款312萬元,每1筆都有借條。2017年11月,由於李某有還款壓力,雙方就以往的借款簽訂了分期還款計劃,約定每3個月還款1次,每次還20%,5期還清本息。之後,李某還了1期60萬後,至今再未歸還其他借款。

問題:李某隻還了其中1筆,剩餘款項未償還。其中後2期2018年11月、2019年2月還未到償還時間,王某能夠起訴對方索要剩餘所有借款?

有兩種意見:

1.最後的分期還款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後2期還未到時間,也就是還未違約,所以不能對後2期進行主張權利。

2.李某未歸還數額較大,已構成預期違約,王某可主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民間借貸

律師說: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預期違約,說白了,就是李某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王某就可以主張全部的借款。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多少比例算主要債務?

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借款100萬,只逾期了5萬,那這個比例肯定不好主張返還全部借款的。實踐中,我們都是參照逾期未還的比例佔全部借款1/5的,出借人就可以主張返還剩餘全部借款。具體參考:《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所欠比例已超過1/5,所以有權對剩餘全部借款本息進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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