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黃之鋒被裁定參選區議會提名無效

(原標題:港媒:黃之鋒被裁定參選區議會提名無效)

香港特區政府29日在官網發佈新聞公告,就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相關問題進行回應。公告中提到,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多家港媒29日報道稱,有消息稱此人為黃之鋒。

香港特區政府在新聞公告中表示,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新聞公告中還提到,《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港媒:黄之锋被裁定参选区议会提名无效

就傳媒關於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事宜的查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作以下回應: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牴觸。

“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錶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擁護《基本法》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

特區政府知悉,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選舉主任已就所有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

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區議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讓美國製裁香港選舉主任?黃之鋒無恥言論再惹眾怒

繼此前公然擾亂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簡介會後,黃之鋒近日又公然叫囂要讓美國製裁香港的選舉主任。對此,香港政界人士直斥,黃之鋒挾外國勢力恐嚇選舉主任,干預選舉運作,已令該次選舉變質。多位政界人士喊話香港特區政府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正視這一問題的嚴重性。

亂港分子黃之鋒欲參選 香港法院批准縮短宵禁時間

據香港大公報22日報道,“亂港分子”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因涉6月21日煽惑及包圍警察總部,早前已被起訴。三人為參選或為區議會選舉助選,昨天(21日)到東區法院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縮短。據悉,黃之鋒、林朗彥曾涉違反保釋條件,包括違反禁足案發現場一帶的命令及沒按時到警署報到,但主任裁判官錢禮沒有追究,只警告各人必須遵守所有保釋條件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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