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优先、无主遗产债务应清偿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现民法典所有条文以草案的形式完稿,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民法典草案审议定稿最终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根据民法总则颁布的时间推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计实施日期为2020年末(

非官方时间,仅供参考)。

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优先、无主遗产债务应清偿

我们先来看看未来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无人继承的遗产中的遗产人生前的所欠债务处理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打印遗嘱】

往期内容中,我提到过打印遗嘱的问题,我对打印遗嘱效力问题的认定,均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遗嘱为打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案件。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即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增加此条,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是一大进步。

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优先、无主遗产债务应清偿

【公证遗嘱】

现行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的遗嘱,只要有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不管公证遗嘱的时间先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其实,这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如果遗嘱人公证遗嘱后,又“翻悔”了,还得再次去办理遗嘱公证才能使前遗嘱归于无效,且如果遗嘱人年龄大、生病缠身的情况下,立完自书遗嘱后,未来得及办理公证即死亡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显然违背了遗嘱人现在的意愿,实际上剥夺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因此,民法典草案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无论遗嘱人是否进行了遗嘱公证,只要前后遗嘱相抵触的,均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没有例外。

【无人继承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无人无主遗产归国家或遗产人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于其生前所欠的债权人的债务处理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甚至有人认为债务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债权就无法主张了。要明白,活着的时候欠的钱,死了也要还,除非死后什么也没留下。

对此,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有权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遗产管理人清偿遗产债务或法院直接作出分配。当然,处理遗产前,遗产管理人可以扣除适当的遗产管理费。

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优先、无主遗产债务应清偿

【结语】

民法典出台之日临近,许多现行法律将被修改,法律将更加完善,让我们一起见证法治的不断进步吧!(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获取更多法律资讯和资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