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欠條超過追訴期,還能要回來嗎?

博海無邊869


在這個豐收的季節,天氣逐漸變涼,首先非常感激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其次讓我帶領著大家一起走進這個問題,就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希望以下為大家分享的問題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希望我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能夠幫助到大家,也同時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

 

只要沒有超過三年,就還可以起訴,滿足起訴條件,法院會受理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

欠條與借條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1、借條

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它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其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從債務人拒絕之次日起計算。

2、欠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的批覆》規定:“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此時,訴訟時效從次日起算。

 

上面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最後在這裡,祝願大家都有一個好的心情,明天有一個好的開始,愉快的上班,升職加薪在等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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