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著維權外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榆中縣楊某兵惡勢力案12名被告各領其刑

披著維權的外衣,蠱惑、煽動群眾採用堵路、非法聚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抗基層政府棚戶區改造工程、阻礙項目工程實施、擾亂社會秩序,並毆打侮辱基層幹部和民警,2016年以來,榆中縣楊某兵等人在榆中縣橫行鄉里,蠻橫霸道。2019年6月5日,榆中縣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沈某俊、楊某堂、楊某豹、楊某君、沈某龍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對被告人楊某海、楊某近、楊某孝、韓某芳均以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榆中縣人民法院及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向新聞媒體、社會各界通報了此案的審理情況。

煽動群眾阻礙工程建設

2016年,榆中縣政府研究決定並經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榆中縣和平鎮和平村被確定為2017年榆中縣政府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重點項目。同年3月,榆中縣和平鎮政府在和平村和平社召開棚改動員會,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等人為過度追求個人利益,在棚戶區改造動員會場散發私下製作的“和平棚戶區改造百姓意願方案”,致使會場遭到破壞,會議被迫中止。

隨後,被告人楊某兵等人再次起草“百姓意願書”,在公共場所大搞簽名活動,從北京聘請專門從業律師,並由被告人楊某虎、李某發、楊某堂、楊某豹、沈某俊5人擔任維權代表,蠱惑煽動群眾採用堵路、非法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抗阻礙項目工程實施、擾亂社會秩序。施工單位多次撥打110報警要求處理,被告人楊某兵等一夥煽動村民又拒絕配合處理,並非法扣留鎮政府車輛長達15天。村民馬某對派出所出警民警進行拍攝,將拍攝的視頻、照片進行剪輯、編排,配上侮辱性音樂、文字後在微信群等公共社交平臺傳播,造成惡劣影響。在馬某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時,被告人楊某兵等一夥煽動100餘名村民到和平派出所聚集施壓,時間長達4個小時之久。在施工單位無法施工準備搬離設備時,被告人楊某兵等一夥又煽動村民阻止搬離。期間,他們以微信紅包的方式募集經費,為長時間非法聚集提供便利,阻止鎮政府工作人員進入村社,致使施工設備被扣長達3個月,造成項目承建單位數十萬元的經濟損失。

在鎮政府和派出所的強力支持下,施工單位再次進行施工,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等人再次煽動村民對施工進行圍堵,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2018年5月17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兵等人再次召集村民阻擋施工,威脅榆中縣公安局執法民警。

重拳出擊涉惡分子難逃法網

榆中縣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受理並審查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沈某俊、楊某堂、楊某豹、楊某君、沈某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被告人楊某海、楊某孝、楊某近、劉某梅、韓某芳妨礙公務一案後,2018年12月29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該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沈某俊、楊某堂、楊某豹、楊某君、沈某龍組織群眾圍堵村社道路、阻擋施工、長時間阻礙政府工作人員進入村社開展工作,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楊某海、楊某近、楊某孝、韓某芳使用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礙公務罪。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沈某俊、楊某堂、楊某豹、楊某君、沈某龍為達到個人目的,煽動、組織村民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致使部分村民在政府徵地、拆遷等重大項目實施過程中聚集起鬨鬧事,並辱罵、排擠同意政府棚戶區改造補償政策的村民,阻礙政府重大項目的實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團伙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

2019年6月5日,榆中縣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某兵、楊某虎、李某發、沈某俊、楊某堂、楊某豹、楊某君、沈某龍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對被告人楊某海、楊某近、楊某孝、韓某芳均以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申亮

■析案說法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向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但任何一種訴求都應採用合法的手段,通過合法的途徑提出。通過對該案的審判,進一步認清了楊某兵等人打著維護村民的權益,多次蠱惑、煽動村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達到他們獲得高額補償利益的目的。反思在棚戶區改造中被告人楊某兵等人蠱惑、煽動村民阻撓施工且能得逞,反映出職能部門在棚戶區改造中,調查摸底不細緻,制度設計不健全,實施方案不完整,群眾宣傳不深入、走過場的問題。同時,也暴露出與村民衝突時工作方法簡單、化解矛盾不利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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