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殺人男孩的背後,有著怎樣的父母


14歲殺人男孩的背後,有著怎樣的父母



1

14歲的男孩直巳,讀初三,愛好玩電子遊戲。

有一天,他把一個7歲的女孩帶到家中企圖猥褻,因女孩抵抗,遂將女孩掐死於自家院中。

母親八重子下班回家,發現了女孩的屍體,她的第一反應不是報警,而是打電話給丈夫前原昭夫,讓他回家商量如何瞞天過海。

昭夫回到家,對眼前的事實難以置信,他第一時間拿起電話,準備報警,妻子百般阻攔,甚至以死相逼。

當他進入兒子的房間,想要問個究竟時,兒子正在若無其事地打遊戲。面對暴怒的父親,直巳很不耐煩地說:“真煩人!和我沒關係。”

父子對決,母親像哄3歲的孩子一樣哄著14歲的兒子:“聽媽媽的話,直巳,冷靜點,求你了。”

儘管被母親抱著,直巳仍然叫喊著,瞪著父親,臉上沒有一點反省和後悔。

無論何時,他從不覺得自己不對,永遠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面對一條鮮活生命的離去,兒子的態度是:“我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做的事父母有責任,我什麼都不知道。

母親的態度是:“可他還是個孩子呢,還不知道這事有多嚴重……不管他做了什麼,即使他殺了人,我都要保護他。”

結果,一家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罔顧別人家孩子無辜受害的悲痛,做出了“轉移屍體、轉嫁兇手”的決定……

這是一本小說,東野圭吾的《紅手指》。


2

之所以寫它,是因為10月20日,大連市沙河口區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故意殺人案。受害者年僅10歲,殺人兇手也才13歲。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殺了一個人,結果僅僅是被“收容教養”。

據說,蔡某某在殺了人之後,曾若無其事地問被害女孩的爸爸:“你女兒找著沒有?”

還在班級群發了一條從自家窗戶拍攝的搜查現場視頻,併發信息說:“我一個小孩懷疑我。我虛歲14。法醫鑑定,我倆血在一起,媽的我手不應該那麼賤。”

異常冷靜與冷漠。

在事件發生以後,有不止一位年輕女性證實,曾經被蔡某某騷擾過。

也就是說,蔡某某在次之前,已經有了明顯的“異常行為”。

那麼,蔡某某的父母知道嗎?如果知道的話,他們是怎麼處理的?整個作案過程,蔡某某的父母又從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既無官方回答,我們也不妄加猜測。

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根據民法總則,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

再說那本小說。

既然是東野圭吾的小說,那就沒有破不了的案。最後,因為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奶奶的紅手指,得以真相大白。當然,主要還是靠刑警本身精準的觀察能力與縝密的推理能力,才使案件水落石出。

在這部小說裡,作者通過母親的口,詳細介紹了直巳在殺人之前兩個月的異常舉動:媽媽發現他打開了家裡的一瓶酒,猜到直巳是想把女孩灌醉,然後猥褻她。(直巳當時和一個女孩在一起,拿著杯子給女孩喝。發現母親回來,趕緊把杯子裡的東西潑了。)

當時八重子把這件事告訴了丈夫,還說了直巳其它異常的舉動,並認真地問丈夫:“直巳是不是喜歡幼女?”

丈夫昭夫覺得不可能,覺得是玩笑。他不僅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減少了與兒子接觸的機會,心想“孩子過了青春期就好了”。

從直巳的家庭環境不難看出,他有一個及其溺愛孩子的母親,和一個遇事喜歡逃避的父親。儘管母親的溺愛與父親的逃避不是導致直巳殺人的直接原因,卻是導致直巳性格扭曲的重要原因。

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這兩起案件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青春期男孩,都是企圖猥褻少女,都是遭反抗後毒殺,殺人地點都在家中,殺人後都異常冷漠若無其事,殺人前都有騷擾女性行為……

青春期男孩,由於性激素分泌,對身體發育的困惑,對異性的渴望,家庭、學業、老師以及同伴的壓力,會出現諸如早戀、厭學、脾氣暴躁、性格孤僻、叛逆等一系列變化,特別需要父母的耐心與理解(注意:不是順從與溺愛)。

如果父母以為“青春期過去就好了”,不溝通、不正視、過於嚴厲或溺愛,很容易激發孩子更加嚴重的心理和行為問題。

當然,這種殺人的極端案例,實在是超出了青春期的範圍。

無論如何不屬於“青春期”問題,而屬於“人格”問題”。


4

1999年4月14日,日本發生了一起兇殺案。

一名18歲零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定20 週歲為成年),入室殺死一名女子與她年僅11月大的孩子,按照日本當時的法律,這名少年被判無期徒刑。

若靠未成年人保護法加持,他再表現良好,可能也就判個幾年就出來了。

當時,被害人的丈夫對記者說:“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裡?

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幸運的是,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和他有一樣的想法。檢察官對他說:“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旦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樣的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允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經過了被害人家屬、檢察官、各界律師近十年的努力,終於在2008年4月22日這天,這個曾經囂張地以為自己最多七、八年就能出獄,從未真心悔過的少年(此時已成年),終於被判了死刑,成了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


5

最後,想說一句:一個人,犯了重罪(故意),除非他受到同等處罰,否則,他絕不會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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