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把檢察機關納入破壞森林資源的訴訟主體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把檢察機關納入破壞森林資源的訴訟主體

更好履行檢察機關監督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把檢察機關納入破壞森林資源的訴訟主體


10月21日,森法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本報記者程丁攝

本報訊(記者謝文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了森林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呼籲增加人民檢察院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依法公益訴訟、進行監督的內容,以及加強對盜伐濫伐林木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占主導地位

草案一審稿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將破壞森林資源的損害賠償訴訟和公益訴訟合併規定,容易產生混淆。草案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修改為:破壞森林資源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在審議時,劉修文委員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發佈的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8年全國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737件,審結1252件;共受理省、市級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20件,審結8件。從實際的案件數量來看,目前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占主導地位。”據此,劉修文委員建議把“檢察機關”納入到破壞森林資源的訴訟主體中。

“草案規定提起訴訟的主體是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沒有規定公益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周敏委員說,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按照草案二審稿的規定,實際上排除了檢察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是否排除其他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周敏委員建議再做研究。

萬鄂湘副委員長表示,建議參考德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社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依法公益訴訟、進行監督的內容。

針對“造林不見林”現象制定科學可行的處罰措施

“現在造林綠化一個突出的問題,確實存在造林不見林的現象。”在審議中,那順孟和委員建議草案針對這種情況作出原則性規定,比如造林綠化應該尊重自然規律,要做到因地制宜,要做到適地適樹。避免“造林不見林”。

那順孟和說,草案規定“宜林荒山荒地荒灘”,這裡最關鍵的是對“宜林”的定位要明確。現在基層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對林地、宜林地、草地的重複計算。因為凡是宜林的地方也宜草,結果草原部門發了草原證,林業部門也發了宜林證,而雙方往往對林地、草地定義扯皮。

李康委員在談及對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時說,“草案規定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在幾十年的實踐中發現,這樣的處罰規定很難操作。”

現行森林法是1984年頒佈的,當時的口號是“大滅荒山”,當時執行此條款沒有太多問題。因為荒山荒地很多,但是30多年過去,我們國家大發展,現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在宜林的南方省區,比如福建、江西、海南、廣西、浙江等,很多南方省區的森林覆蓋面積已經達到61%以上,荒山、荒地很少,違法主體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很難操作。從造林技術上來說,在原地(同樣面積的林地)補種幾倍的株數不合理,100棵原林地要種300棵?不科學。異地(不在同一林地種)補種,在南方宜林地區很難找到補種樹木的地方,又不可能在其他林地使用權人的林地上補種,特別在集體林區。如果要種,種什麼苗,樹苗的後續管理誰負責等等,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問題。

據此,李康委員建議對毀壞林木等行為採用罰款方式進行懲處。加大懲罰力度,罰款要專款專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在本區域內植樹造林,確保整個區域內的森林覆蓋率不降低。

“盜伐的基本上都是最好的成材的樹木,而補種的一般都是小樹苗,應加大對盜伐行為的懲處力度。”沈躍躍副委員長表示,草案對盜伐林木的行為要求補種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樹木的規定也值得商榷。孫建國委員建議明確補種樹種為原樹木,而且應規定補種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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