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罰錢、帶學生喝酒,阜陽一高中老師被通報批評, 你怎麼看?

張光久


體罰、罰錢、帶學生喝酒,校長的兒子做老師,就可以如此任性?

據《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報道:

近日,有安徽阜陽市民在該市政務論壇投訴稱,阜陽市潁州學村一中部高一(2)班班主任王陽體罰學生,學生犯錯了會被打手,還會罰錢,打一下手罰十元錢,有學生被打了十六下,還被罰錢一百六十元。近日,該市教育局通報了事件調查結果,稱反映情況基本屬實,教育部門要求學校在全校範圍內對該老師進行通報批評,並扣除其本學期的績效獎金。(當地政府回覆見下圖)

看了這一則新聞,作為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頓感憤怒:

第一,教師體罰,雖不合法合規,但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關於懲戒的討論,並沒有停止。三水三心曾寫過多篇文章,談論教師應如何合理使用懲戒權,並詳細闡述了懲戒與體罰的區別與聯繫。

作為老師,我們很清楚,在目前的法制背景下,體罰是不合法不合規的,因為《教師法》《教育法》中,都有禁止體罰的明確規定(由於是高中,不適用《義務教育法》)。歷年來的《師德規範》,也對體罰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各級文件中,毫無例外,也有禁止體罰的規定。所以,體罰,肯定是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

只是,在教育實踐中,我們很清楚,對於極個別的學生,適度採取一定的體罰措施,可以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這也是體罰屢禁不止的原因。

但民間,對於體罰,大多持支持意見,這也就是山東五蓮縣楊守梅老師因為體罰被當地教育局處理後,網上一片反對之聲的原因。

但個人認為,如果單純是體罰,是基於對學生成長的關愛,是可以理解的,只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應該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罰款,既不合法也不合規,關鍵是這些款項的用途,語焉不詳

而利用罰款的手段,無論如何,都不是正常的、讓人可以理解的教育手段。三水三心上中學的時候,老師就採用過罰款的方式來教育學生,我雖然沒有被罰過款,但從內心深處,是抵制的!

但懲戒,其實是包含經濟處罰這一條措施的,不過,所有的罰款,用處何在呢?“有學生被罰款1000元”,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哦,所以,罰款的用途,應該是調查的一個重點——如果罰款用於班級,那麼,某種程度上,還勉強可以理解;而如果罰款被據為己有,或說不清楚用途,那麼,這已經涉嫌經濟問題,如果數量巨大(5000以上),就已經涉嫌違反《刑法》了!

但事實上,通報中隊罰款的總額和用途,並沒有說清楚,這背後,是不是隱藏著什麼呢?

第三,與學生喝酒,則完全突破一個教師的底線,是師德淪喪的表現

如果非要說體罰和罰款都是教育懲戒手段的話(罰款的用途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從理論上也說得過,但“帶學生喝酒”,則怎麼都說不過去——十五六歲的孩子,身體還沒有成熟,喝酒對身體的影響有多大?為人師表,帶學生喝酒,又如何為人師表的?

在社會上,有些人處理問題,往往是在酒桌上: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這些影響,對於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又是怎樣的?

難道,作為一名高中的班主任,我們只能用酒去和學生交流談心?

可以說,這種行為,已經完全突破了一個教師的底線,是師德淪喪的表現!

如此失德之人,作為教師,我是羞於與之為伍的!

第四,處理避重就輕,難以服眾更不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且容易讓人產生聯想

在很多問題都沒有查清,比如,罰款的總額以及用途,帶學生喝酒是否屬實,就給出一個處理意見,個人以為,確實不妥——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更需要以法治教。教師有違法違規的行為,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懲治,不冤枉一個好老師,也不能容忍一個違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的老師存在教師隊伍之中。

而據報道,舉報人說“班主任王老師是該校校長的兒子”——這一說法,是否屬實,則成為了人們關注的另一焦點。三水三心一直以為,“舉賢不避親”,但在當下,這種明顯的避重就輕的處理,很容易讓人產生聯想——這樣的處理,是不是某些因素,在背後起了作用?

所以,個人建議當地,查清事實,依法依規處理,不要讓這件事情,影響了人們對法制本身的擔憂!

第五,不能以點帶面,用個別人的行為作為汙名化全體老師的藉口

教師隊伍人數眾多,全國基礎教育階段1600多萬,比很多國家人口總數都多。其中,有一些道德品質相對低下甚至違法犯罪的人,也是在所難免的。個人以為,我們的民眾,需要有基本的理性,不能用以點帶面的片面思維,將這樣的事件,作為汙名化全體老師的理由!

毫不誇張的說,在所有的職業群體中,教師是綜合素質最高、違法犯罪比例最低的!

國將興,必尊師而重傅。希望我們的民眾,要對整個教師群體充滿信心,畢竟,質量是尊重出來的,而不是罵出來的!


三水三心


先請看一下下面的投訴和回覆,我再就這個問題,我給個簡單粗暴的答案:

1、體罰定性不準確,打手屬於懲戒。

對犯錯的學生,老師打手,這不屬於體罰,屬於懲戒行為。不能做錯了一點,就全部都是錯的。現在已經教師明確有懲戒權,打手就屬於懲戒權的使用,不應該定性為體罰。

2、罰款純屬違規行為,教師無權罰款。

學校沒有罰款權,教師更沒有,從來都沒有。凡是罰學生款的老師,隨便什麼人一個電話,被處理是一定的。別的不說,先把罰款退還,然後再研究怎麼處理你。筆者一直以來,都反對罰款。學生哪裡來錢交罰款?這就是胡來,亂來。因為罰款被處理的教師,從來都不值得同情!

3、帶學生喝酒,教師把學生往溝裡帶,可以開除。

高中生還未成人,不能喝酒這是基本常識,這名老師會讓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喝酒嗎?這已經師德無存。教師對於學生喝酒是嚴厲制止,現在反過來帶學生喝酒,這是怎麼都說不過去的,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4、學校處理意見是通報批評,家長不服,我作為同行都不服。

這明明白白是在袒護這位教師,難怪家長說他是校長的兒子。是不是這種關係,根據現有信息無法判斷,但是,跟校長有比較特殊的關係是可能的。這種情況,背個行政處分都是輕的。

教師隊伍比較龐大,奇葩絕對是有的,但是,絕大多數老師是盡心盡責的好老師,有些老師恨鐵不成鋼,比如這位老師如果只是單純地打學生手心,我會力挺他。但是,罰款和帶學生喝酒,已經不是一名教師所作所為,怎麼處理都不過分。


當代師說


老師敢體罰學生,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體罰學生,罰學生錢。根據規章制度,老師對學生有一定的懲處權利,但是這種懲處,需要建立在學生違反規章制度的實際情況上。脫離這個實際,體罰學生是錯誤的。對學生罰錢,更是不對。

老師邀請學生喝酒,更是不對。學生正處於長身體的時候,喝酒會傷害他們的身體,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喝酒也是一種壞習慣,老師未能以身作則,反而帶有去喝酒。這種行為更不可取。

對於這樣的教師,建議調離教師崗位,改為開展學校後勤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