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如何實現保證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下的擔保責任權益

某銀行:銀行貸款給客戶,客戶及其朋友與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現客戶不履行合同,銀行如何實現自身權益

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種類其他債權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且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行為。經常用於銀行貸款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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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託訴訟代理人:A,男,漢族,系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甲,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

被告:甲,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

被告:丙,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

原告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甲、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某院於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商業銀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A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甲、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商業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甲立即向某商業銀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48746.35元,(其中:借款本金為30000元及暫計至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罰息18746.35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甲、丙對甲的前述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28日某商業銀行與甲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向某商業銀行申請借款30000元,借款月利率為11.061125‰,按季結息,甲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計算),即罰息月利率為16.5916875‰;因甲違約致使某商業銀行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應當承擔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並由甲、丙作為保證人對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保證範圍包括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貸款發放後,甲未能按約償還借款,經某商業銀行多次催討至今未還構成違約,截止2019年3月28日尚欠本金30000元、利息18746.35元,該借款保證人甲、丙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構成違約。

甲、甲、丙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28日寧德農商銀行與甲、甲、丙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向寧德農商銀行申請借款30000元,借款月利率為11.061125‰,按季結息,甲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計算),即罰息月利率為16.5916875‰;因甲違約致使寧德農商銀行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應當承擔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並由甲、丙作為保證人對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保證範圍包括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貸款發放後,甲未能按約償還借款,經寧德農商銀行多次催討至今未還,截止2019年3月28日尚欠本金30000元、利息18746.35元,該借款保證人甲、丙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當事人身份證、貸款明細賬、借款申請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2018)閩0902民初2479號民事裁定書等在卷佐證,足以確認。

法院認為,甲、甲、丙與某商業銀行之間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某商業銀行按約向甲發放了貸款後,甲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甲、丙亦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均已構成違約。某商業銀行現要求甲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罰息,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甲、丙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上述債務並未超過擔保範圍和保證期間,甲、丙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甲、甲、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審理和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某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罰息人民幣18746.35元;之後利息、罰息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甲、丙對本判決確定的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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