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l898
在刑事案件中,退回補充偵查是非常普遍的現象,而且退回的理由一般都是證據不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案子必然會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退回二次期滿後大概率的情況還是會提起公訴。
我國對於刑事案件的期限規定是非常嚴格的,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不允許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檢察院的案件太多,忙不過來,眼看案件就要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就會採取“合法的拖延方式”即退回補充偵查,按照法律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結束後,又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間(也是一個月),這樣,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就延期了兩個月,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延期了四個月,檢察院就有更為充裕的時間來處理手裡的案卷。
所以,雖然很多案子這樣處理會變相延遲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但是羈押時間是可以折抵服刑時間的,所以並不會在實質上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當然,在形式上,確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有損害的,畢竟有一些案子是有可能無罪的。
刑事案件這種處理方式主要還是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案件太多,檢察官分身乏術,導致很多案件沒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不採取的技術手段。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律人士投身到檢察官隊伍中去,緩解一下基層檢察官的辦案壓力。
陳豪俊律師
被抓到看守所後,公安偵查完畢,會向檢察院提交材料,檢察院在其進看守所37內決定是否逮捕。
檢察院決定逮捕,那這個案子會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覺得案子事實或者證據有問題。會退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也叫“退檢”,一般退檢最多退2次,按理來說2次後,如果還是有問題,要麼做出不起訴決定,要麼更變強制措施。
但是現在一般2次退檢後,不起訴的非常少,因為,你如果不起訴,那就證明公安和檢察院前期錯了,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問責和賠償的。所以一般2次退檢後,檢察院都會進行起訴,把包袱甩給法院。
回到題主問題,在看守所已經6個月了,按我的經驗,不可能不起訴的,慢慢等吧。
女孩子涉嫌詐騙,一般都是在某公司上班。整個公司被端了,業務員受牽連了。
當然,女孩子也是明知道是違法的,而還是繼續工作,被抓這也沒什麼好叫冤的。
詐騙會根據女孩子具體涉及的業務金額算刑期,希望金額不要太高吧。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詐騙罪取證是相當困難的,我們就拿電信網絡詐騙來舉例吧!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此檢察院要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來量刑,所以嫌疑人在檢察院做的筆錄和在公安那裡做的筆錄稍有不同,檢察院就會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案情簡單的案子一般都不會退偵,像盜竊幾千的這種,又不復雜,當事人又肯認罪,一般三到四個月就開完庭了,像這種詐騙的案子一年開庭很正常。退偵並不是說自己無罪,如果退偵就無罪的話,那我估計看守所的60%的嫌疑人都可以無罪釋放了!
總結:據我的經驗一般兩種情況下會退偵:第一:你在檢察院做的筆錄和在公安那裡的不一樣,檢察院會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第二:檢察院手頭案件太多,先按規定程序把你案件仍到公安那裡一兩個月騰出手來辦其他的案子!
上述僅個人看法,我是石頭有什麼不同意見可以留言,也可以關注我我們一起交流!石頭聊案件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很正常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情況,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起訴決定會分為三種情況。也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1.關於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關於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廣州張律
個人觀點。
首說一個2017年辦理的案件吧,作為一個參考。
2017年夏天一晚上,接到一來自合肥的出租車司機報警,稱:有一自稱江蘇籍男子在合肥打出租車到此地,並詐騙了其2000元,其中過程不祥細敘述。此後陸續接到轄區小飯館、超市報警稱有一男子詐騙了他們的錢,男子自稱來自江蘇。案件偵破後,一沈姓男子詐騙出租車、貨車司機、小飯店、超市等共計十餘起,涉案總額不多,一萬餘元。沈姓男子經歷了逮捕,3個月之後移送檢察院,此後沈姓男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近釋放。
上述案例作一參考,具體案件得具體對待。但是如果涉嫌詐騙,都關了6個月,情況怕容樂觀,原因有以下幾點。
1、涉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刑法》規定,涉嫌詐騙罪如果罪名成立,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
2、在看守所羈押了6個月。由此可以看出,應當是被當地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了,但是一般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限是在3個月時間,也就是說,簡單的案件在這三個月的時候是可以移送起訴的。
當然特殊情況,三個月偵查無法結束怎麼辦呢?此時有二種選擇:
第一是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是人民檢察院申請市級人民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一個月,另外可以再次申請省級人民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二個月,這被我們所稱“一延”、“二延”。
一個案件在經歷一、二次延長,最終羈押才可能會是6個月,而一般性案件的嫌疑人是絕對享受不到這個“待遇”,例如我們現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的嫌疑人可能會享受到。
所以,從羈押6個月這個期限可見,所謂的證據不足二次退回偵查可能並非證據不足,如果真的是證據不足,連逮捕都不可能,所以其中可能存在案情過於複雜,人民檢察院有較長時間的審案需要才會退回偵查。個人覺得這並非什麼好消息,而且從能經歷“二次延長”,個人覺得這個涉嫌詐騙的女孩不簡單。
月球賊亮
補充偵查,已經退回兩次,檢察院就不能再退,要不自行取證,符合起訴要求就移送起訴,不符合起訴要求就決定不起訴。起訴以後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也會判決無罪。現在的司法環境,一般的案件不會出現枉法裁判,誰審判,誰負責,嚴格依照法律執行。
批捕後公安偵查期限一般是兩個月,最長不超過七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必須一個月偵查完,也就是說,退兩次一共最長審查5個月,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所以最長可以羈押十三個月零七天。
但是詐騙這種除非是額度巨大,案情複雜,一般羈押半年也差不多該送審了。所以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試著取保候審一下。這種事兒最好找個律師,因為如果最後無罪,涉及到一個國家賠償的問題,而且檢察院已經退回兩次,你想想,是不是證據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所以找個專業的人跟一下。
Damonshui
我朋友在看守所三年了還沒出判決結果,詐騙這類的案子慢慢等吧😄,基本最終都是沒結果,為什麼,因為判決書出了涉及賠償了,而當事人又判刑了無法賠償,這樣受害人多的案子會造成社會不穩,所以能拖儘量拖這也是中囯法院對這類案子的普遍做法,因為法院只規定了審理期限,未規定判決期限,再個刑事案件找律師基本就是傳話作用,基本影響不了判決結果,因為我們的刑事案件審理簡稱 三人聯席制,即局長及兩院長開會來定判決結果剩下就是流水線作業了!
我愛古裝
女孩涉嫌詐騙,因證據不足二次退回,關看守所六個月了,後續會怎麼處理?
兩種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仍達不到起訴要求的,做出不起訴處理。詳細說明辦案程序及後續流程。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後刑事拘留,一個月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一般最長兩個月,特殊案件可以由市級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在一個半月內審查決定,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補充證據,補充偵查最長期限一個月,補充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樣算下來,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嫌疑人羈押6個月在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之內。
至於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是司法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原因很多,有些缺失的是主要證據,有些則是次要證據,還有些案件中補充的是程序問題上的證據,需要補充的具體內容屬於內部法律文書,外界無從知曉,對外都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因此,單憑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幾個字就認為案件可能無法認定的判斷為時過早,絕大部分案件經兩次補充偵查都達到了起訴標準,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極少數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要求,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決定,釋放嫌疑人。檢察院還可以認為因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做出絕對不起訴或認為情節輕微做出相對不起訴,但樓主說的已經批捕關押六個月,這兩種不起訴幾乎不可能。
刑律說法
根據你的問題,我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已經被關六個月了,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這種情況的處理方法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的第一百七十五條,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個時間點和目前的程序是比較重要的,可能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或者繼續起訴都有可能。因此,首先要了解清楚才知道怎麼解決。
首先要確定,女孩詐騙,是單人實施詐騙還是多人詐騙,多人詐騙有可以分為專門團伙性的詐騙還是公司涉嫌詐騙罪,自己只是工作人員。對於多人詐騙來說自己在詐騙中的身份性質,數額等也需要了解清楚。下面,我們簡單逐一分析:
第一、如果是單人詐騙,就要看詐騙的次數,達到立案標準後的數額以及詐騙手段等,對於數額和手段以及詐騙的部分次數等退補後仍證據不足的,提起公訴的機會還是挺多的,畢竟詐騙罪是構成的,可以提起公訴,實務中一般都會。對於只詐騙了一次,對於這一次的詐騙行為、手段等退了兩次都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不起訴的機會就大。單人詐騙不管怎樣都好,已經羈押六個月了,這種情況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讓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這樣彼此也有緩和的餘地。
第二、是多人作案的情況。這種情況,就要考慮女孩在裡面嗎位置和詐騙方式決定了,如果女孩出於從犯,或者脅迫參與的,此時不管證據不足是對於女孩的證據不足,還是對團伙整個或者某一個人的證據不足都應該提出不起訴或者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意見,如果女孩是主犯,同時就要考慮要不要做無罪的意見,如果女孩不是主犯,重點工作放在量刑或者無罪的方向,畢竟這種情況提起公訴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第三、還有一種情況是多人詐騙中的公司詐騙,這種情況和團伙性的有類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同,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相信如果是公司詐騙的話也不是公司的主管和老闆之類的管理層角色了,應該屬於員工從事話務員或者推銷、售後等方面的工作員工,這一類的定罪量刑重要的是從數額來計算。此時,解決的辦法還是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重點就應該放在自己的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向努力,因為這類的案件肯定是會起訴的。
最後,總得來說,已經關了六個月了,而且退回補充偵查二次都證據不足,這是一個機會,可以做一下事情爭取不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出來。
以上是我的看法,不當之處敬請諒解。
刑辯視角
問題本身提供的信息很少。
在實務中,如果本案只有女孩一位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二次退偵的原因就真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事人及辯護律師應儘量爭取不起訴的案件結果。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果這是一起有多名共犯參與的團伙犯罪案件,檢察院退偵的原因是因為案卷材料多,需要通過退偵來獲得更多的時間來熟悉整理案件情況和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辯護人應提前做好庭審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