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怎樣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餘庭洋


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標準及處罰。

從司法解釋來看,非法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兩個重要認定標準,便是營利為目的和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對於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對於營利為目的,這個主要便是在利息標準的認定上。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司法解釋還對情節嚴重的情形作出規定。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司法解釋的內容還是相對較多,從司法解釋來看,處罰依據、定罪量刑標準都是相對明確。總體來說,非法放貸,以放貸為職業,以放貸為營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都很容易觸及法律底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葉律師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全民放貸終於結束了。

不可否認,民間借貸確實有市場基礎。與傳統銀行貸款相比,利息雖然較高,但優勢也很明顯:門檻低、額度靈活、手續簡單、到賬速度快、基本沒有用途禁入限制等等。在目前傳統銀行貸款業務普惠力度不夠,存在大量市場空白的狀況下,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實際操作中怎麼做才能避免涉嫌非法放貸呢?

1、利息方面嚴守不超過36%的紅線,實際操作中不抱僥倖心理,不故意拆分利息,實際上,拆分成服務費、管理費、諮詢費等等名目也是不起作用的,法律上早就明確這些名目的收費會被合併視作利息部分。

2、注意同一個人2年內放貸不超過10次,但《意見》沒有禁止多對一。

3、額度方面,普通人之間小額的借貸週轉基本不受影響,超過200萬的可以考慮合夥去註冊持牌機構。

手上如果確有大量閒錢,同時也有長期從事金融貸款業務的願望,可以註冊成立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正規持證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貸款業務。


金融知道分子


民間借貸有其相應的規範,只要嚴格遵守,就不會違法。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只能用自有資金放貸;

二、合同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

三、放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四、借款用途合法;

五、不得提前扣除利息部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費用;

六、款項交付符合規定,不得進行虛假放貸;

七、不得非法收貸。


手機用戶57214193423


簡單說吧,放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有放貸許可,現在只有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能夠做到。

個人和非金融機構放貸,要注意放貸的次數,放貸的金額,資金來源,達到一定標準,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

非法放貸不僅影響金融秩序,也影響社會秩序,非法放貸的收款是與暴力催收分不開的,嚴重威脅公民或組織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

融入融出資金,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非法途徑的後果是無法預測的。


睿園耕夫


借條日期寫2019年9月份之前借的,並且是現金支付的,最好留有照片或者視頻,因為這個法律文件是2019年10月頒佈的,也就是說2019年10月之後才會生效,之前借的,無論多少錢、多少金額、借給多少人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別問我是誰,我叫雷鋒。


A東方之子367


看到已有的回覆感覺有點懵了……


就問題而言個人覺得應從以下幾點出發考慮問:

首先,要理解什麼是非法放貸?


通俗點講,放貸行為是銀行等經過批准的金融機構做的,如果是非批准類企業為了獲利而從事拆借資金的活動就有非法放貸的嫌疑了!

而個人偶爾借款出去收點利息是正常行為,不會涉嫌違法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很多違法犯罪分子鑽空子會故意將出借人定意為團伙中的個人,從而達到非法目的!

而最新的最高法、檢、公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將這個空子以量化方式堵了個乾淨!


其次,要確定提問者的目的?

如果是有大筆閒錢想要通過放貸方式獲得高額回報的,注意只能向親、友出借並注意出借本、利問題,避免使人產生誤會;

如果是深陷其中想著怎麼全身而退的,還是與委託律師詳細溝通比較靠譜!個人覺得,“全身而退”是奢望,能夠破財免刑就很好了!

想想那些一時不察借了套路貸最後家破人亡的被害人,放貸人還能夠瀟瀟灑灑“舉杯邀月”已經是最大的諷刺了!當然,還要確保之前委託的律師自己沒被“套”進去才行!據說近期有不少違法做人傷案、替P2P搖旗站臺、為套路貸磨槍的律師同行自己盼著有律師去會見自己,這樣他們至少能比同室多享受片刻陽光!


再次,不得不說那句“所有賺快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典裡”還是有道理的;從小我們就被教育:“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是什麼使我們的心裡只剩下了一日暴富的快感而忘記了為人的底限?

領導者的決策大多都是造福群眾的,可是一群“壞和尚”總能念歪了好經文,影響社會環境,著實可惡!

最後,奉勸大家心懷善念,幹了壞事再求神拜佛也免不了法律責任!



章磊律師


借給親近朋友。外人兩年不能超過十個人。本金不超過200萬。利息不超過三分。就不構成犯罪。


凡人qwe


從2019年10月21日起,利息超過36%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不超過36%的利息不成立犯罪,同時,2019年10月21日已收取的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南京徐劍


真正的內因是缺錢。缺錢辦不了事,銀行的借不出來,只能借高息的。高息的錢救急不救窮。用後及時歸還,共贏。不歸還,甚至有心借錢不還的人,攪壞了一池春水,該殺


神一愛新聞


日期寫10月21日之前,借給親戚朋友同事,外人兩年不能超過十個人。本金不超過200萬。利息不超過三分。就不構成犯罪。不過,以我的經驗還是不要為點利息大額借錢,一旦對方出事,你也是什麼辦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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