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因抓“癩蛤蟆”,兩男子被警方抓獲

10月25日,菏澤東明大屯派出所在轄區內成功抓獲兩名涉嫌非法狩獵罪的曹縣籍犯罪嫌疑人汪某和汪某某。

25日夜10時許,菏澤東明大屯派出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大屯鎮南元行政村東南方的夏營河附近時發現,有兩個身影正用頭燈照明、手持撈魚網兜在河內抓捕什麼。巡邏民警遂對二人進行了制止並進行盤查,發現二人已非法獵捕國家“三有動物”“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10餘隻。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汪某某已被東明縣公安局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溫馨提示: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常見的動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斑鳩、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只(條)就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

民警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2013年,東明縣人民政府在全市縣級行政區域率先發布了《東明縣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實行禁獵管理的通告》,規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東明縣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全縣各鄉鎮(辦事處、開發區)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並規定了禁獵工具、禁獵方式和禁獵對象。東明公安提醒大家,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於2017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獵捕、出售、為食用而購買野生動物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菏泽:因抓“癞蛤蟆”,两男子被警方抓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