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泗陽:神操作!被扣12分的他 竟醉駕去了車管所

江蘇泗陽:神操作!被扣12分的他 竟醉駕去了車管所

地點: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案由:危險駕駛罪

案情: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駕駛證被扣留,無駕駛資格,竟在醉酒後選擇駕駛小型客車去交警隊車管所參加駕駛知識學習,後被抓獲歸案。經鑑定,送檢的被告人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8mg/100ml。

案情回放

李某五十歲出頭,初中文化。今年3月,他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因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被泗陽縣公安局罰款二千元,同時他的違章計分達到了12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李某為了拿回駕駛證,參加了交警隊車管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每天都騎著電動車來往車管所。

2019年4月3日中午,他在車管所附近遇到了朋友趙某,趙某請幾個朋友及李某在一家酒店吃了午飯。酒足飯飽之後,趙某讓沒喝酒的朋友把李某送回家休息。

下午兩點多,李某想起來下午還要去車管所上課學習,時間不早了,他沒有像前幾天一樣騎電動車去,而是開著家裡的麵包車就去了車管所,將車子停在車管所大廳正門前,就直接上樓聽課了,聽著聽著還睡著了。

因為車輛礙事需要挪車,有人撥打交警隊值班電話請求協助挪車,交警隊民警查詢車輛信息後聯繫了李某,李某說自己就在樓上聽課。他醉醺醺地從樓上下來,滿嘴酒氣,交警核實後確認車輛正是李某自己開的,遂將李某抓獲。經鑑定,李某被送檢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8mg/100ml。

庭審現場

泗陽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當審判長問被告人李某案發當天是如何歸案的,李某還有些懵懵的:我因為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證的分被扣完了,需要去車管所進行理論學習。那天碰到趙某,趙某請我吃飯,後來坐他們的車子回家,然後就開著家裡的麵包車到車管所學習。我將車子停在車管所大廳門前,就上樓上課了,後來有人喊我去挪車子,忘記了後面具體的事情,也記不清咋回事就被抓了。

“案發當天中午有無喝酒?”審判長繼續問道。

被告人李某稱:“喝了三兩酒左右,到車管所門口後,因為時間不早了,當時準備先上樓打卡之後再下來挪車子,後來睡著了就忘記了。後來交警隊的人找到我,等我醒了,問我是不是駕駛車輛來的,說我醉駕了要拘留我。”

“被告人李某,你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資格,為什麼還要駕駛機動車?”審判長問道。

“想學習不遲到,學完了好把駕駛證拿回來,當時想著路不遠有僥倖心理,現在認識到了沒有駕駛證駕車不對,醉駕更是危險,請求能寬大處理。”李某說道。

證人趙某證言證實,當天請朋友在交警隊對面的飯店吃飯遇到李某,請他一起吃飯,李某喝了三兩左右的酒,自己已經把他妥善送回家,第二天聽說他酒後開車到車管所被查。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除了證人證言之外,還有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鑑定意見通知書、監控抓拍被告人駕車行駛的照片等。

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仍酒後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8mg/100ml。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表示無異議,對於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全部認可,並當庭認罪。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也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便於公安機關偵查此案,系坦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相互印證,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應從輕處罰,法院認定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仍在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在拘役二到三個月之間量刑,並處罰金。法院對量刑建議予以採納。

被告人李某稱自己醉酒駕駛後沒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嚴重後果,能否判處緩刑。綜合考慮案情,法院未予採納。

2019年9月25日,泗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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