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隧道工程被違法轉包 如今引來千萬工程款糾紛

廣梧高速一隧道工程被違法轉包,通車後又發生千萬工程款糾紛

在廣東雲梧高速第十三合同段建設中,承包方貴州橋樑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橋樑公司)違法將合同段一隧道工程轉包給了無相應建築資質的個人鄭先生。而後工程竣工交付,雙方卻因工程款問題打起了官司。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包工頭鄭先生向澎湃新聞反映稱,他2007年承接了上述施工項目,工程完工後,貴州橋樑公司尚欠其1847萬餘元工程款。

但此事經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貴州橋樑公司實際上多支付給鄭先生1515萬餘元工程款。

2017年11月,貴州橋樑公司以不當得利起訴鄭先生,要求其返還多支付的一千多萬元,獲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

由於堅持認為自己未多收工程款,鄭先生直到現在未履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今年10月24日,鄭先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被限制消費。

因不服廣東高院判決,鄭先生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監督申請。澎湃新聞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瞭解到,該院已受理鄭先生提出的監督申請,但尚未作出決定,將在收到鄭先生提交的可能會影響判決的證據後,再根據證據材料作出進一步的審查。

修隧道完工後,包工頭與轉包公司產生經濟糾紛

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記載了鄭先生承接隧道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

2007年,廣東雲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梧公司)將“廣梧高速公路雙鳳至平臺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發包給貴州橋樑公司承建。貴州橋樑公司(甲方)又將第十三合同段中的旗山頂隧道工程左幅隧道交由貴州瑞泰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泰公司”,即乙方)包工包料承建,雙方簽訂《旗山頂隧道工程左線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為:甲方與業主合同單價�甲方與業主最後結算數量�75%。

但瑞泰公司無履約能力,該公司因未參加2007年度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於是鄭先生接手該隧道工程施工,並與貴州橋樑公司簽訂《隧道施工補充合同》,約定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調整為甲方與業主合同單價�甲方與業主最後結算數量�78%。

2010年4月,貴州橋樑公司負責工程計量計價的合同部部長劉先生與鄭先生簽訂了《鄭先生完成工程結算表》(以下簡稱“《結算表》”)。

2010年6月,上述隧道工程竣工並交付項目部。同月30日,廣梧高速公路全線通車。

但在工程款結算上,鄭先生與貴州橋樑公司產生分歧。2011年5月,鄭先生將貴州橋樑公司和雲梧公司起訴至鬱南縣人民法院,請求貴州橋樑公司支付工程款。次年10月,鬱南法院以“由於雙方對工程未進行結算,雙方對已付工程款的數額又沒有提供證據予以確認”的理由駁回鄭先生的起訴。

判決後,鄭先生與貴州橋樑公司均未上訴。鄭先生稱,2013年12月,他向貴州橋樑公司郵寄《鄭先生班組旗山頂隧道決算表》等資料,貴州橋樑公司收到該決算表,但對部分款項不予確認。

2013年12月,鄭先生製作《鄭先生班組旗山頂隧道決算表》寄送給貴州橋樑公司,貴州橋樑公司收到該決算表,但對部分款項不予確認。

高速隧道工程被違法轉包 如今引來千萬工程款糾紛2018年9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受理了鄭先生的監督申請。

討工程款反被法院認定多領1515萬工程款

2014年3月,鄭先生將貴州橋樑公司和雲梧公司起訴至廣東雲浮市鬱南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貴州橋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47萬餘元。貴州橋樑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鄭先生認為,《結算表》是雙方在工程基本完工時,根據工程建設期間人工材料上漲、塌方保險賠償、以及施工工作變更等情況達成的,“這個數字是根據合同,下浮以後算出來的,也就是單價乘總量再乘78%之後得出來的數字。”

因此,鄭先生認為,根據《結算表》計算出來的8543萬餘元就是貴州橋樑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另根據扣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他實際收到貴州橋樑公司已付款6696萬餘元。因此,貴州橋樑公司還欠1847萬餘元需支付。

澎湃新聞根據雲浮中院作出的判決書梳理發現,貴州橋樑公司並不認同鄭先生的計算方式。該公司認為,《結算表》中確認的不是最終的工程款,而是工程量。按照《隧道施工補充合同》約定的方式下浮後計算得出的數字,才是該公司應付的工程款。

貴州橋樑公司認為,根據該公司將已支付的勞務報酬、機械租賃費、代鄭先生購買的材料費、代鄭先生支付的電費和混凝土加工費、代鄭先生繳納的稅款相加計算得出,該公司已付工程款7485萬餘元,已多付給鄭先生一千多萬元,該公司“保留追回的權利,請求法院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雲浮中院認為,鄭先生認為《結算表》中的工程量是實際應收工程款,但其沒有提供具體證據證實《結算表》中的工程量是根據合同約定下浮後計算出來的,故對鄭先生的主張不予採納。

該院認為,貴州橋樑公司應付工程款應按雙方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來計算。經過兩次庭審,雙方財務人員對支付明細表、材料扣款憑證等單據進行對賬,法院在對雙方有異議的款項作出確認後判定:貴州橋樑公司應付工程款6451萬餘元,該公司已付工程款7967萬餘元。

這也就意味著,根據雲浮中院判決,鄭先生多領了1515萬餘元工程款。

雲浮中院的判決還認定,貴州橋樑公司未經發包人的同意,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建築資質的鄭先生實際施工,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和《建築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因此,鄭先生與貴州橋樑公司簽訂的施工補充合同為無效合同。

高速隧道工程被違法轉包 如今引來千萬工程款糾紛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鄭先生的再審申請。

上訴被駁回,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鄭先生認為,如果他確實多領了1515萬餘元工程款,那麼工程竣工後,討要工程款的就不是他,而是貴州橋樑公司;去法院起訴的也不應該是他,而應該是貴州橋樑公司。他不服雲浮中院於2016年4月作出的上述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作出的“(2016)粵民終140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本案中,貴州橋樑公司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故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工程款應按合同約定的下浮計價方式予以確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鄭先生主張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造成其虧損,顯失公平,應以《結算表》作為確定其應收工程款的依據。但法院認為《結算表》中的工程支付項目註明為工程完成量,並非根據合同約定下浮比例後計出來的,故其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鄭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個月後,貴州橋樑公司將鄭先生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鄭先生返還該公司超付的1515萬餘元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作出裁定,駁回鄭先生的再審申請。

該裁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沒有進一步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結算表》所載明金額屬於尚未進行下浮折算計價的工程量造價,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在鄭先生承接涉案工程相關合同已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參照相關合同約定下浮折算應付工程價款,亦無明顯不當。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鄭先生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監督申請。2018年9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鄭先生的申請。

渝北區法院於2018年10月判決鄭先生返還1515萬餘元工程款及其孳息。鄭先生上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2月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索要工程款沒要著,反倒還欠下了承包方一千多萬。鄭先生告訴澎湃新聞,10月24日,他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被限制消費。受此影響,銀行與合作單位均不與其合作,致使其工作和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

2019年10月22日,貴州橋樑公司法務專員李女士向澎湃新聞表示,有關該公司與鄭先生之間的工程合同糾紛,雲浮中院、廣東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作出了判決或裁定,該公司尊重並服從以上判決結果。由於該糾紛涉及公司隱私,暫不便透露更多內容。

同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院將在收到鄭先生提交的可能會影響判決的證據後,再根據證據材料作出進一步的審查。目前,尚不具備作出結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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