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3樓拋下酒瓶被物業處罰停電一個月,律師稱物業無權限電建議起訴,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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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3樓拋下酒瓶,這是會要人命的!

這個小區的物業還是很負責任的,對於高空拋物者就應當處罰,以制止這些人的不法行為。否則的話,物業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損害的,有可能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男子從13樓處拋下酒瓶,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動作,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如果不嚴加制止,長此以往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對於高空拋物者,實施停電一個月的處罰,這簡直是太輕了,拘留判刑都不為過。




至於說物業有沒有權利對住戶處罰停電一個月?這就涉及到一個權限問題了。

第一,物業作為一個管理機構,充其量是一種公司化的模式運行。而處罰權是有關機構才能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物業公司既不是行政管理機構,又不是行政管理機構的委託授權機構,所以物業公司是沒有這個處罰權的。

第二,管理電力及供用電方面的業務,是供電公司的職責。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擅自停別人的電的,即使是業主做得有什麼不對?也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解決,擅自停電都是不允許的。

但是當一個物業公司面對不良業主的危險行為,別講有權沒有權,物業公司卻敢於處罰,敢於同邪惡作鬥爭。這說明這個物業公司是正義的,是真心為廣大人民服務的。雖然方法不對,但是心情是好的。

物業公司也表態了:被處罰的住戶不服可以起訴,但是碰到不平的事不能不管。

對不良業主,就應當這樣霸氣!


法重情深


9月29日晚,該小區有業主向物管反映,有人從高空扔下酒瓶,差點砸到路過的人,“我們的工作人員馬上調取監控查看,發現扔酒瓶的是某棟樓13層的一戶人家,工作人員核實後,當晚就給該業主家斷電了。”物管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這名業主對於停電30天的處罰有異議,可以起訴。

一、物業處罰依據是根據業主公約,並不違法。

該小區每家新入住時,物管都會向業主出示業主規約,並讓其簽字確認,包括此次扔酒瓶的業主。業主規約必須是90%以上的業主同意才生效的,每家每戶都知道業主規約的內容,而且本次對高空拋物業主進行斷電處罰也就是依據業主規約。

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本案當中業主規約系經每一戶入住業主簽字確認之後所共同產生的臨時約定,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所有業主均應當遵守該份約定。所以本案當中我想為何物業敢於如此硬氣對高空拋物業主進行懲處,我想最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業主公約對於高空拋物行為做出了明確約定。

二、高空拋物釀慘劇並不鮮見,應當尊重每一位業主的意思自治。

有人認為該案當中物業公司對拋物業主進行斷電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物業與業主之間形成的合同系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本案當中業主公約系經過絕大多數業主簽字認可的情況下,各方即應當遵守該公約。

另外因為高空拋物釀成的慘劇並不少,而本案當中拋物業主的行為並沒有發生任何人員傷亡,即便報警處理,最終也可能只是不了了之,所以通過業主公約加強各個業主之間的共識,營造和諧的小區環境,我認為無可厚非。


麋鹿說法


評論前瞭解一下發生了什麼事情:

河南焦作男子張某在家喝酒,他隨手將瓶子從13樓丟下,物業公司調取錄像後確認是張某,物業按照業主已簽訂的《業主規約》對張某家斷電30天。

張某表示不服,隨即報警求助但仍遭到了物業拒絕,隨即有律師表示業主規約只是倡議不應該有強制效力,物業無權斷電,建議他應該起訴物業公司。

最煩那些酒後亂性肆意妄為的訛人,張某將酒瓶從13樓拋下已經威脅了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物業斷電處罰不算過分,如果報警處理,張某可能會被拘留。報警求助是他的權利,但請先讓他接受處罰,之後再考慮恢復供電。

這位律師簡直是不分黑白!法律不是牟利工具,更應該顯示公平正義,是非曲直還是應該先辨明。

一方面業主簽訂自律公約有效,而且物業也進行了公示,可以約束全體業主行為。另一方面,物業公司是出於維護全體業主利益考慮,如果酒瓶砸了人,又無法確認責任人,那麼整棟或者整層樓業主都要被要求賠償。

高空拋物引起的事故已經數不勝數,張某應該慶幸自己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錯了就要認罰!

這家物業公司能夠嚴格執行公約,是對全體業主負責,值得表揚!


民間那些事兒


雖然此次我無比贊成物業對該男子斷電一個月的處罰,但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律師說的沒錯,物業確實沒有權利直接斷電。即使是通過小區公約規定的斷電措施,也是違反有關規定的。

該男子從高空拋下啤酒瓶的行為確實天怒人怨,確實應該給他一些教訓。對於這種酒後無德的人,嚴重危及小區業主的生命安全,僅僅對他斷電已經算是客氣的了,從道德角度來衡量物業,斷該男子的電絕對是大快人心。

該小區的業主公約中明確規定,對該男子行為給予斷電一個月的處罰,小區公約是小區業主具有自治性質的約定,本來每個人都應該嚴格遵守,只是依據法律來說,小區業主公約作為自治性的條款,不能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然了,起訴也是該男子的權利,該男子是有權利直接起訴物業斷電行為的,只是考慮到訴訟程序的繁瑣性,等該男子去起訴立了案之後,想必這一個月的斷電期也已經結束了,只要該男子還有臉繼續住在小區裡,想必他也不會輕易去起訴吧。


律師獨角獸


首先這個事兒呢,業務外做的不對。業務處沒有權利停居民的電。如果因停電發生重大事故那是相當嚴重的。如果住戶有老人孩子因為停電而造成事故後果 不堪設想。電的本身來講對於居民是很重要的,他們每天都離不開電,必須用電的,停電一個月時間也比較長。雖然這個人從13樓向下面,扔東西是一個很不道德的行為。 應該受到

有關部門兒進行教育勸導或者賠償。雖然物業受到了廣大的好評,但是我認為這樣做還是欠妥。雖然是受到了懲罰,但是真要出現重大的事故,業務也好,業務處也好。這個後果就很難擔當了,事情已經發生了,沒有評論的價值。但是應東西的人一定要受到處罰,這是應該的。但不應該用停電一個月來懲罰。應該積極地進行調查或者是找出這個扔東西的人。 進行教育和送有關部門兒進行懲罰。物業人員應該把這小區所有的居民的大事小事負責起來。現在小區管理有的小區是相當好門禁。停車,樓上扔東西,有的這業務搞的是真好,業務外與居委會聯合起來! 共同把小區搞好。


用戶55455786983平凡


你好,對於男子高空拋物的行為我們堅決予以譴責,對於本案我們可以作如下分析:

物業有權利停電嗎?

水、電、氣的提供與使用是業主與水、電、氣供應商之間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則是物業服務的法律關係,因此物業公司是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停氣的。

停電一個月的規定有效嗎?

物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規章制度,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定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定規章屬於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認可後,規章制度才能生效。

前面我們已經瞭解到,物業無權停業主的水電,因此物業制定的停電一個月是無效的。


男子高空拋物該怎麼懲罰?

高空拋物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還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可以查明侵權人(高空拋物者)的,由侵權人承擔。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刑法》規定,如拋物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最高可判處死刑。


天災不可免,人禍可以防。關愛他人安全,就是關愛自己,畢竟一般人都不會“鐵頭功”。


喬也法律


物業確實是沒有權力強行限電,該業主確實有起訴物業的權利。但是,高空拋物屬於危險行為,在13層樓高的地方扔個啤酒瓶下去,如果砸著人的話足以將一個人砸死。所以,我建議公安機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該業主拘留並起訴,法院該判他坐牢就坐牢,該判他罰款就罰款。另外提一句,在新加坡,高空拋物屬於重罪,不管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政府都會將他的房子沒收。我覺得這一個辦法非常好,我們可以引進。


血染戰旗紅


物業做法值得大讚!!!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就該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懲罰!對那些有違社會公德、有辱公序良俗、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打法律擦邊球已成噬好的人而言,就應該如此對待。


角馬81473503


物業確實是無權限電,但物業應以危害公共安全報警,並請求檢察機關介入並公訴!當地公檢法如果不做為,就通過網絡曝光以督促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從題問來看,物業公司沒有請求公檢法介入,只是給予了對方限電,對方請了律師,並建議走法律程序起訴,這對於物業公司來說也是一件好事,應積極應訴,並準備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反訴!


滋蘭九畹


雖然物業做得不對,但是對於這樣無德的業主停電一個月的“處罰”得到廣大業主的一致好評!這種行為雖然不觸及法律,但是危害性極大,一旦傷到人後果非常嚴重!找不到“原兇”整棟樓和物業都得背黑鍋!律師按法律程序,老百姓是按道德素養底線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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