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進出口企業注意!這條內容與你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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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關總署公佈2019年第161號公告

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

其中第一條“不予行政處罰的尺度調整”

對主動披露企業來說可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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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主動披露?

《海關稽查條例》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這是海關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強化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是海關引導企業守法自律、運用市場機制配置管理資源、實現“管少、管精、管好”的有效嘗試。

主動披露的政策紅利

1、對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對主動披露並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

4、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另外,對於“自報自繳”企業自行發現並提出修正申請的涉稅申報錯誤,以及綜合保稅區實行“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週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准手續”企業在電子賬冊備案、報核過程中自行發現並提出修正申請的錯誤,經海關認定屬主動披露的,不作為案件線索移交。

最新發布的公告

用3個段落簡單明瞭地消除了

眾多企業發現違規問題主動披露的顧慮

讓更多企業可以實施主動披露

消除內部發現的潛在涉稅違規管理風險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新規定① 主動披露不予處罰尺度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簡析:

(1)如果企業發生了申報差錯或管理疏忽涉及海關違規行為,在3個月內內部發現後並及時向海關辦理主動披露的,並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那麼可以免於海關行政處罰;

(2)沒有對涉稅金額的限制,也即超過50萬,也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簡析:

(1)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稅款比例10%以下

(漏繳稅款/正常總的應繳納稅款)/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可以免於行政處罰。

【實際意義】該部分對於如運費漏申報、數量漏報等金額佔原完稅價格比例較低的,一般在10%以下的,將直接有利。


(2)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可以免於行政處罰。

漏稅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下,這個絕對值的調整,能惠及絕大多數擬主動披露的企業。

【原移交緝私的標準】如果涉稅金額超過20萬將應當移交緝私部門,那麼到緝私部門根據涉稅金額,一般做減輕處罰,較少“不予處罰”。

【實際意義】該部分對於企業內部審計或自查發現的申報歸類、申報數量、申報價格錯誤涉稅的違規行為,50萬以內的主動披露,帶來了福音。特別是歸類錯誤,一般漏繳稅金額比例都超過10%。

新規定② 主動披露程序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詳見下圖),並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徵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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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

此條明確主動披露程序,與之前沒有太大變化。可以選擇在申報繳稅海關或屬地海關進行自主披露。


主動披露受理途經:

進出口企業、單位可以向一下單位、部門主動披露:

1、稽查處;

2、稽查中心內勤科;

3、屬地海關核查部門。

遞交方式:

1、到海關遞交書面資料;

2、在網上海關(“互聯網+海關”網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資料,需使用電子口岸IC卡或者IKEY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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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1、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詳見海關總署2016年第61號公告附件,或點擊“閱讀原文”即可獲取),報告中應包含基本行為類型的描述以及補繳稅款的意願表達。

2、相關的報關單證、合同、發票、會計賬簿、憑證、生產記錄、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

企業可以就原披露事項向海關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也可以在海關稽查通知前就新的事項主動向海關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企業在原披露事項範圍以外,就新的事項補充提供相關材料的,海關將重新認定是符合主動披露的條件。

新規定③ 主動披露行政處罰後果影響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簡析:

此條明確主動披露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行政處罰50萬以下的行為,對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AEO認證),不產生直接影響。


(1)此條與“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8號(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的“九、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保持一致。


(2)此處“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是與AEO認證標準(海關總署2018年177號公告)中對應的“企業守法”中的“ 1年內無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金額超過**萬元的行為”


(3)海關調查期間,繼續沿用原AEO認證等級對應的便利監管措施。

此條對應“海關總署第237號令(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令)”中的“第二十七條 認證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海關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業實施管理。

注意事項

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代表不移交緝私部門查證。

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代表不做行政警告處分。

本公告僅指涉稅違規行為,如果緝私部門查證涉及走私行為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對於其他非涉稅違規行為未包含在本公告中(如涉證、保稅單耗問題)。

海關公告原文

來源:廣州海關12360、太湖.中國海關事務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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