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和基本要求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和基本要求。

加拿大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和基本要求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与商标有关的区别,是指一种商标,实际上将其所有者与之结合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或者经过修改以使其与众不同。”

如果证据表明商标将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则该商标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如果商标可以将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则不必将其与特定所有者关联。

通常,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显示出显著性:(1)商标与产品相关联或链接;(2)所有者使用商标与其产品之间的关联或链接,并且正在销售该产品;(3)关联或链接使商标的所有者能够将其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

实际上向公众传达的信息至关重要。产品包装地址栏上显示的名称很重要。

颜色可以是商标的重要方面,并有助于使其与众不同。但是,颜色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并且必须具有一些其他独立特征才能获得配准。

使用商标声明可以帮助保持显著性。商标所有者应使用通知“标识未注册的商标,符号®标识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者还可以使用带有这些符号的商标图例,例如“®XYZ公司的注册商标”。

显著性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随着使用商标可能会获得显著性。获得的显著性也称为次要含义。相反,固有地具有显著性或已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可能会失去其显著性。例如,如果商标所有者向公众传达了不适当的信息,则可能会导致与众不同。

根据经修订的法案,区别性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审查未决的申请期间,审查员可以考虑所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并且由于所申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可以发布拒绝审查申请的审查员报告。此外,如果审查员的初步观点是商标并非天生具有显著性,则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

在考虑到所提供的证据之后,审查员必须将注册限制为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在加拿大定义的商标被证明具有显著性的指定区域。

广告申请可能会被反对,因为所申请的商标不是唯一的。

如果被申请撤销、异议和无效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则商标注册可能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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