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法律服務從業者六種失信行為將被“拉黑”

記者從大連市司法局瞭解到,為進一步推進"信用大連"建設,規範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行業各機構及人員誠信執業,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本市在全市律師行業、公證行業、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司法鑑定行業和法律援助等機構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範圍內實施法律服務紅黑榜制度。

下列條件之一,應列入守信紅榜:

1. 被省司法廳、市政府、市司法局及以上部門表彰的;

2. 被官方認可的行業協會、社會組織表彰的;

3. 連續三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或連續三年無不良執業記錄的;

4. 因見義勇為、好人好事或熱心公益得到新聞媒體或社會輿論贊譽的;

5. 遵守職業道德、工作成績顯著,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

失信黑名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應列入失信黑名單:

1. 被省司法廳、市政府、市司法局及以上部門行政處罰的;

2. 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的(大連部分);

3. 被官方認可的行業協會、社會組織處罰的;

4. 在法律服務行業中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被媒體曝光批評的;

5. 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6. 執業活動中有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各行業具體標準——

律師行業

1. 律師事務所因違法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業整頓以上處罰(不包括吊銷執業許可證)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2. 律師因違法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以上處罰(不包括吊銷執業證書)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公證行業

1. 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2. 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3. 公證員私自出具公證書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4. 公證員侵佔、挪用公證費或者侵佔、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法律援助行業

1. 法律援助機構案件質量評查全優,列入守信紅榜;

2.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所辦案件評查全優,列入守信紅榜;

3. 法律援助機構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4. 法律援助機構不按照規定及時指派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5. 法律援助機構縱容或者放任法律援助人員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列入失信黑名單

6.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列入失信黑名單;

7.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8.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9.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10. 辦案質量有不合格,法律援助機構和辦案人員均列入失信黑名單。

基層法律服務行業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失信黑名單:

1. 超越業務範圍經營的;

2. 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義亂收費的;

3. 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4. 偽造、塗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5. 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

6. 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失信黑名單:

1. 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2.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3. 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4. 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公證機關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6. 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

7. 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理的;

8. 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同,拒絕或疏怠履行法律義務,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的;

9. 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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