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知道商家銷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你還會買嗎?
然而就有這樣的消費者
依舊“知假買假”
還因此將商家和廠家告上法庭
這樣的行為真的能獲得賠償嗎?
近日,湖裡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18日,吳某在沃爾瑪SM分店買了一盒由冠利達公司生產的“魚王一號”罐頭,共支付16.8元。他認為,該食品的配料表含有“蟲草花”實為蛹蟲草,生產時應標示不適宜人群,可食品上並未標註,且沃爾瑪SM分店作為銷售商也沒有盡到核查義務,遂將沃爾瑪和廠家一起告上法庭。
對於吳某的訴求,沃爾瑪SM分店辯稱,其在進貨時嚴格審查了廠家的行政許可證照和檢驗合格報告,主觀上不存在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繼續採購和銷售的行為。
此外,沃爾瑪方面認為,吳某在福州、廈門、莆田等城市的商場購買該商品或其他商品,均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最高額懲罰性賠償。據此可以認定,吳某並非普通消費者,其以盈利為目的的索賠行為,法院不應支持。
湖裡法院通過審理確認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認為,沃爾瑪SM分店作為世界性的連鎖零售商,對於所售食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應盡專業、嚴格的審查義務。
雖然吳某多次購買案涉產品並起訴,但根據相關規定,為保障食品安全環境,維護人身健康權利,購買者是否“知假買假”,不影響其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
湖裡法院一審判決,沃爾瑪應退還吳某16.8元購物款,同時賠償其1000元。
看到此案
想必大家一定還記得
在今年9月
晨晨也曾報道過
一起類似的“當歸”索賠案吧
案件回顧
2016年4月,江蘇遊客徐先生來廈旅遊,在朋友推薦下,到沃爾瑪超市萬達店買了滷鴨、滷牛肉、滷牛筋、滷牛肚,一共花了1849.8元。結束在廈門的旅程,徐先生返回家鄉江蘇揚州。除部分當伴手禮送給親友外,徐先生將剩餘滷料放在了家裡。兩個月後,也就是當年的6月14日,徐先生在吃完滷料後發生拉肚子的情況。隔天,他到醫院就醫花費了65元。回家後,他仔細查看發現,在廈門購買的滷料配料中均含有當歸的成分。
其後,經徐先生查詢,根據《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衛監督函[2007]27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當歸作為中藥,明確規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為此,徐先生向沃爾瑪公司和生產滷料的榮輝公司索賠18498元,同時要求兩被告退還購物款1849.8元。
最終,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沃爾瑪公司、榮輝公司共同退還消費者購物款1849.8元,並賠償消費者18498元。
對於這樣的案件
商家們免不了覺得委屈
消費者免不了有點“找事”的意思
但是!重點來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既然有法可依
還是希望商家們以後多長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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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報記者:白斌斌 通訊員: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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