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武漢經適房、集資房、房改房等未辦證的問題房解決有望

針對武漢範圍內未登記辦證的房改房、商品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還建房等歷史遺留 “問題房”辦證工作,武漢市新出臺《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歷史遺留 “問題房”登記辦證工作的通知》,如您有上述疑難問題,可參考下文後尋求最佳解決方法。

好消息!武漢經適房、集資房、房改房等未辦證的問題房解決有望

名詞解釋。

房改房: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集資房: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劃重點:此三類房屋必須是在國有土地上,集體土地上之房屋(如小產權等)不在解決範圍之內

處置程序及方法

1、開展項目甄別:

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對轄區內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併入住的歷史遺留“問題 房”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認真甄別,建立“應辦”項目清單。

下列房屋不屬於應辦範圍:

  • 不符合城市總體規;、
  • 列入政府徵收計劃或者拆除範圍;
  • 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用途的商品房;
  • 不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經鑑定為危房的項目;

2、明確申請主體:

“問題房”開發建設單位存在的,由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登記辦證申請。

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宣告破產(以人民法院裁定為準)、註銷、被吊銷 (以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為準)的,相關區人民政府經調查核實後,應當指定轄區相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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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分類處置:

對2014年7月1日以後建成併入住的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完善項目相關手續後再申請登記辦證。 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現狀辦理供地手續。

對 2014年6月30日前建成併入住的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壓佔紅線和黃線情況認定意見;辦理和取得安全鑑定意見;辦理並取得消防安全認定意見。未辦理供地手續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相關認定及辦理供地手續。 對無法通過整改達到消防安全、 房屋安全相關規範要求的項目,不予登記辦證。

4、開展登記辦證:

1.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規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認定及供地等相關手續完善後,不 動產登記部門可為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2.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後,房改房售房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辦申請主體領取首次登記結果,並負責核實購房業主身份。

3.房屋權屬存在爭議的,購房業主應當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合法權利,不動產登記部門 應當根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登記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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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關事項:

1.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涉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違法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 劃部門負責對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 為進行處罰。

2.房改房、集資建房項目手續不全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項目申報單位 善相關申請資料後,再辦理房改審批或者集資建房審核備案手續。

3.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需要進行權屬調查、測量、建盤的,由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4.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登記辦證工作,原則上應當在 1 周內完成各自負責工作(依法依規需公示的時間除外)。

5.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建成時點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認定。

三、稅費繳納

一、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土地出讓金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繳納:

1、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項目,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 讓金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 武漢市市區土地出讓金租金標準的通知》(武政〔2004〕39 號)規定的標準繳納。 改變土地 用途、增加建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統一按照武政〔2004〕39 號規定的標準繳納,並按照土地使用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處罰。

2、2004年9月 20 日以後建成、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按照項目建成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增加建築面積的,按照項目建成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核定增加建築面積的政府土地收益;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項目建成時點的新 用途土地估價與舊用途土地評估價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並按照土地使用面10 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處罰。

3、1998 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土地出讓金按照相關規 定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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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土地契稅統一按照 4%的標準繳納。

三、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繳納:

1、中心城區(含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2010年5月 31日前建成的項目,按照房屋建築面積80元/ 平方米的標準繳納;2010年6月 1日以後建成的項目,按照房屋建築面積12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

2.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各新城區按照房屋建成時點所在區的徵收標準繳納。

四、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違法建設,按照以下方式處罰:

1.1998年 12 月31 日前建成的項目,免於處罰。 2.199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間建成的項目,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者與規 劃審批不一致的,按照單體建築工程造價的 5%或者對違建部分按照建設工程造價 20%的 標準擇輕予以處罰。

3.2014年7月1日以後建成的項目,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者與規劃審批不一致的,按照單體建築工程造價 5%的標準予以處罰。

五、歷史遺留“問題房”項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依法依規繳納;

詳細內容請諮詢房產所在地區級房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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