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縣一男子交通肇事後聯合朋友提供虛假證言,影響案件偵查,被依法行政拘留。
胡某某駕駛雲GSU508小型普通客車沿紅河縣蓮花路由紅河縣公安局往雲梯酒店方向行駛,車輛行駛至蓮花路民政局旁紅綠燈路口處與路邊護欄相撞,事故造成車輛雲GSU508及路邊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紅河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場調查肇事車輛駕駛員時胡某某聯合乘車人員李某謊稱駕駛員棄車而逃,且拒不如實承認自己駕駛車輛的事實,交警讓其聯繫棄車駕駛員,胡某某聯合李某提供虛假證言欺騙執法機關,嚴重影響案件偵查。
後果:
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經辦案民警教育後胡某某主動承認並如實供述,主動消除違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擬給予胡某某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經辦案民警教育後李某主動承認並如實供述,主動消除違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擬給予李某行政拘留6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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