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汽車上有人搶奪方向盤,其他乘客一腳把人踹死了算正當防衛還是見義勇為?有哪些相關依據?

天山雪域55118922


恐怕兩者都算不上。

因為見義勇為是指在確定性的危險過程中進行施救,所以搶奪方向盤時,車輛是已經陷入危險還是可能陷入危險,這很重要。

假設一個場景是滿載乘客的大客車行駛在高速公路,前後左右都有飛馳的車輛,此時搶奪方向盤已經造成客車失控,那麼此時控制住當事人應該算是見義勇為。

但假設場景是一輛沒幾個人的公交,行駛在空曠的低速路上,搶奪方向盤時尚未造成車輛無法控制時,就已經被踹死,那這定性的程度跟前者恐怕就很不一樣了。這種被定為過失傷人甚至過失殺人也是有可能的。

畢竟前者的危險係數極高,且車輛所處環境無法停止,需要在運行中完成制止,這難度極大。尤其當時如果搶奪放盤時情緒激烈難以控制,那麼暴力遏制是唯一辦法時,量刑必然不同。但後者是可以通過及時停車並報警手段來解決問題,結果在沒有造成車輛失控的情況下直接被暴力制止導致死亡,那這情結就比較嚴重了。

當然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不太可能按正當防衛來定性,因為他沒有對你造成直接傷害,甚至沒有肢體接觸。所以這隻能通過當時的危急程度來作為參考,無法一概而論。


城市發展報告


如果在汽車上有人搶方向盤,有其他乘客一腳把他踹死了,算不算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因為提出的問題不固定,就不好做判斷,這就得看車是在運行當中,還是在停止的狀態下發生的事件了。

如果乘坐的車輛是處在停止狀態的話,有人與司機發生了矛盾,司機也喋喋不休的與他人爭吵,甚至發生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影響了趕路的時間,有乘客大發雷霆一腳將搶奪方向盤的人踹死了,這就是屬於故意傷害罪,法律是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車輛正在行駛的當中,又行駛在危險的山道,橋上,或者是繁華的人群密集的鬧市區。車上有乘客因為自己的過失,坐過了站,要求下車,遭到司機拒絕後,與司機發生了爭吵,嚴重的影響了司機的注意力,他的行為就造成了安全的隱患,可以直接的制止他。

如果他不聽勸阻,不顧全車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去搶奪司機的方向盤的話。有人出面制止一腳把他踹死了,我個人認為,這是屬於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的英雄行為,就不應該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為什麼會說他這種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呢,因為他也在這個車上,當自己的生命處在沒有保障的地步受到威脅的時候,及時制止險情的發生,這是法律賦予他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

我為什麼又說他是見義勇為的英雄行為呢,因為他在最危險的時刻,為了預防不測,挺身而出挽救了一車人的生命和地面上行人的生命。像這樣的人不是見義勇為的英雄,又是什麼?

同意我意見的,請舉手互動。


老蔣閒言


北京豐臺有個視頻是47歲的大媽坐過站了,要司機停車,司機沒停,大媽用一箱奶打司機,如果這時有小夥子以大媽危害公共安全為由,踢了大媽一腳或打了大媽一拳,或是勸解拉開,這時車內都對小夥豎大拇指,大媽矛頭會指向小夥子,之間免不了爭吵,會升級到拉扯推搡,大媽突然躺地這時大家會躲得遠遠的,大媽進了醫院,家屬控告小夥子賠償各種費用等共計50萬元,法院會以大媽危害社會公共罪判,但由於大媽未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免於處罰,判小夥子賠償大媽50萬元,(可能還少些),小夥子由於積極賠償賣房、買車免於刑事責任,這時誰會替小夥還錢還債?????你會嗎????,這時公交公司會推責,說這是小夥子於大媽之間的事於公司無關。小夥子不堪重務跳江自殺或是被逼瘋。記住:家裡沒礦別多事,別當英雄。這都是中國法律和那些法官逼得人冷漠,而不是人心冷漠。


yangzi41126785


如果要是 南京王皓法官判案,來一句:她又不是搶奪你們家車的方向盤,你幹嘛踢死她?你就是尋釁滋事致人死亡,那你就完了。

重慶公交由於女乘客和司機的肢體衝突導致公交墜海,公交車上15名乘客的無辜冤魂還飄蕩在重慶上空。

如果當時15名乘客中有一個人敢勇敢的站出來,用行動制止那個女乘客毆打司機的行為,悲劇就會避免發生。

假如有人出來制止了那個毆打公交司機的女乘客行為,悲劇沒有發生,公交車上15名乘客安然無恙的回家了。媒體也不會報道和關注此事,就好像什麼也沒發生一樣。

那麼,接下來倒黴的有可能是那個出來制止那個女乘客行為的人。

假如在制止那個女乘客的過程中發生了嚴重肢體衝突,那個女乘客被一腳踢死了,女乘客的家屬絕對會訴諸法院,會要求那個踢死女乘客的人負擔償命的法律責任,然後再經濟賠償女乘客家屬。

估計真到那時,公交公司和司機都會強調此事與自己無關,那是那個踢死人的個人行為,如果公交公司領導和司機人還不錯,可能會以人道名義給那個踢死人的乘客一點補償。如果需要其他乘客出庭作證,證明踢死人的乘客是見義勇為行為,估計也不一定有乘客站出來作證。

那個踢死人的乘客到那時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但自己會深陷牢獄而且還會傾家蕩產,只能自認倒黴,並且還會受到家人和親戚朋友的埋怨和指責。並且還會成為其他公交車上談論的故事,還會受到一些自認為聰明人的譴責:叫你多管閒事?這下把自己賠進去了吧。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

因為社會上出了太多的事件,比如好心做善事扶老人事件,比如高鐵霸座事件。最後結果由於沒有證人證據,有些人被訛詐的傾家蕩產;即使有攝像頭證實了是好心做好事扶老人行為,但是,訛詐好人的老人和家屬既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又沒有受到經濟的處罰,致使壞老人和家屬依然無所畏懼。再加上有類似南京混蛋王皓式的法官判案,社會風氣急轉直下。好人不敢做好事成為當下最真實的狀況。

從實際上說,那個踢死女乘客的乘客行為絕對是見義勇為行為,但是,面對現實,沒有願意或者敢以出手制止那個女乘客的行為,所長,才最終導致公交墜海事件發生,車上15名乘客命喪大海的悲劇。

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到了必須立法的時刻了,這一次,重慶公交墜海15名乘客命喪大海的悲劇,再一次用生命的警鐘告誡社會,告誡民眾,告誡法律。

必須用立法懲治不良社會風氣,嚴懲壞人,褒揚社會正氣,鼓勵和重獎見義勇為做好事之人。讓法律成為做好事和見義勇為的堅強後盾。

只有這樣,類似重慶公交墜海的悲劇才能避免,那15名乘客的死才不會白死。希望那15名乘客的生命能成為立法的里程碑。


醉美邯鄲



手機用戶真話裡說


回答這個問題,其實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因為從情理來說,如果有人搶奪公交司機的方向盤,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有人迅速飛起一腳,將嫌疑人踹倒,讓司機能安全控制車輛,這應該是最有效的見義勇為的行為。

但回到本文,如果嫌疑人真因為這一腳“死亡”,那麼不得不遺憾的說:法院肯定不會認定此行為是“見義勇為”或“正當防衛”!最大的可能是被認定為“故意傷害”和鉅額賠償(可以看一下最近的案件,就知道被認定“正當防衛”,有多難),而且也很難讓公交公司做出賠償,當然也可能在輿論的支持下,律師的爭辯下會從輕處理,判個“過失傷害”或“防衛過當”同時處於經濟賠償,也許法院也會讓公交公司賠一部分錢,這大概就是最好的結果!至於為什麼?只能說表面看是“正當防衛”對實行人,要求過於嚴苛,實際上是“誰弱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思想作祟,嚴格使用“正當防衛”的本意是為了控制暴力避免失事態升級,避免某些人利用司法,故意觸怒他人從而實施更大的暴力,但遺憾的是現實卻讓更多的人,面對不法侵害時“束手無策”,從而讓有些人變得更加囂張!

所以如果真遇到要麼你“冷漠”的看著,要麼好心的立即報警,作為證人出現,如果勇敢的衝上去,那麼一定要“勸解”或拉開嫌疑人,從而讓司機能將車安全停下,如果嫌疑人攻擊你時請勿還手😭(還手算互毆),就算是做好人的代價吧,如果依然出現“嫌疑人”死亡的結果,那對不起!只能說你太背了,雖說從情理、法理你都不應負任何責任!但我們說了不算,“受害人”家屬的哭鬧才算!法院說了才算!而且不論最終結果如何?實際的司法羈押是跑不掉的!也許是過於悲觀,但記住當你勇敢的出手時,請“做最好的希望,最壞的打算”。



想飛的小豬6


如果有人毆打司機,搶方向盤。危害全車人的生命安全。其他乘客可以一腳把他踹開,甚至踹死。也不應負法律責任。應該給予獎勵。最多也是正當防衛。

如果有這樣的現象出現以後,法院這樣判決以後,會起到一個震懾作用,起到一個標杆的作用。

那些敢於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就會減少甚至消失。

法律在這樣的情況下,保護支持這種見義勇為的人。使人人敢於同這些敢於危害他人生命的人鬥爭。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會有顧慮。那麼危害他人的行為就會得到遏制。更要多宣傳。使人人都有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為主的思維習慣。

而個人自私自利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會減少。

使人們都建立起正確思維方式: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社會的共同利益,大家都應該維護。個人利益決不能侵害公共利益。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其他人要敢於同這種危害他人的行為作鬥爭。並內心知道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這樣就會減少災難,讓社會就會祥和。

關鍵是要立法:

一,嚴懲侵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者。震懾懲治那些不法者,讓其付出代價。

二,要獎勵見義勇為者,鼓勵大眾和一切不法行為作鬥爭。樹立正氣,壓制邪氣。

不管在公交車上,還是火車上,或是其他公共場合都一樣。都應是懲治邪惡。獎勵見義勇為!

使立法者、執法者、和廣大群眾都建立這個觀念。

要做廣泛的宣傳教育。

使整個社會都有正確的正義的價值觀,道德觀。就形成一個非常正確的共識。一切不法行為就如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此其無藏身之地。正氣就得到弘揚。外敵不敢侵,內亂不會生。真正達到國富民強。


用戶5972893227


如果是踹開了,乘客就是見義勇為,如果踹死了,麻煩就大了!



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有人搶方向盤會導致汽車出事,而且有發生慘案的傾向,其他乘客完全為了全車人的生命安全而採取果斷措施,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而在制止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產生的動作屬於正當防衛,這種行為是見義勇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喪生,死了白死,危害國家安全罪也是重罪呀!

重慶公交車司機遭到毆打,而車輛失控開入江中,導致13人死亡,2人失蹤的慘案就是一個與良知的瘋子導致的。如果有人挺身而出制止了他的愚蠢行為,就是見義勇為,把他打死又如何?可是,事與願違,沒有人制止犯罪導致了慘案的發生。可悲可嘆呀!

如果司機能夠應付,其他乘客可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說瘋狂的乘客停止愚蠢的行為就可以了,一車人制服一個瘋子不用打死吧!

萬事和為貴,要學會換位思考,學會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是硬道理!


桃花島主談球論道


按照正當防衛的四要素,一腳踢死搶奪方向盤的人,不屬於正當防衛,應該屬於緊急避險或者叫見義勇為。

有人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我們有責任及時制止,但不是傷害。

我們可以採取推拉或者抱摔來制止,如果違法嫌疑人有報復行為,暴力傷害制止人,這時候的性質就變了。制止人可以正當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四要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補充規定,暴力可以對等,但結果可以不對等, 一腳將違法嫌疑人踹死,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但以前叫失手將別人打死,防衛過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只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人和司機糾纏,危害公共安全,我們乘客應該及時制止,只要達到制止的目的就行了。

如果我們體格健壯,或者有一定的武功,明知道一腳踹去會置人於死地,還是要施展自己的拳腳功夫,就有點過份了。


張望鹽井


抱歉,他這屬於“防衛過當”,原因很簡單:一腳把人就踹死了,法院會認定你原本就具有特殊能力,比如致人傷亡的能力,又或者之前所從事的職業或者力大無窮等原因,總之你是明知自己的能力,卻還是出了手,雖然有正當防衛制止危害發生的前提,但行為顯然超出了制止正當防衛的範疇,因此,這名乘客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不過不必太過於擔心,因為他極有可能判處緩刑。


按常理這種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因為公共汽車屬於移動的公共場所,而車上還有其它乘客,因此搶奪方向盤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從表象來看,那名出腳的乘客的行為接近“正當範圍”的規定,他是為了制止搶奪方向盤乘客,有可能導致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而出的手

只可惜,這個搶奪方便盤的主兒遇到了“狠茬兒”,一腳便被對方給踹死了,連推搡糾纏或者認錯改錯的機會都沒有,這位也算遇到宿命剋星了

可以看出來,原本搶奪方向盤的主兒就不是個“善茬兒”,連行駛中汽車的方向盤都敢搶奪,也不怕翻車砸死自己。可他萬萬沒想到,正當他犯渾時卻遇到了個“狠茬兒”,二話不說上去一腳便讓他一命嗚呼了,甚至連推搡糾纏和認錯改錯的機會都沒有。毛主席說:知錯能改就是好同志嘛!可惜了!不過這件事兒也說明一個道理,出門在外低調做人的好,畢竟一山更比一山高,說不好對面走過來的就是你宿命的剋星。我忽然想起那樣一句話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你們說被踹死的主兒是不是報應到了。不過也多虧他掛了,否則誰能保證,汽車不會因為他翻車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出手者制止“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動機是對的,也就說他的出發點沒有任何問題,可方式方法不夠得當,就因為他那能一腳致命的腳“惹的禍”,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可能大家不知道,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做到一腳踹死人,當然經過特別訓練的運動員或軍人,就具備了這種殺招的能力。之所以他涉嫌“防衛過當”是指:“他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同時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不過《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踹死人的乘客很有可能面對3左右的緩刑。這年頭,普通老百姓很難將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和防衛過當分清,所以才會在不知不覺中違了法犯了罪,個人認為這與基層司法機構的普法工作缺失有一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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