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業餘無線電管理體制歷史研究(二)

戰爭時期業餘無線電管理

目前能查到的我國最早的專門為業餘無線電臺制訂的管理辦法,是抗日戰爭爆發後不久於1937年出臺的《軍事委員會業餘無線電臺人員戰時服務團電臺管理規定》。這是一個由愛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倡議並促成當局設立的管理辦法,完全反映了戰時需要,規定只有參加戰時服務團者才能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臺。但實際上主管當局根本沒有能力對全國業餘無線電臺實行登記管理,這個由部分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起草的管理規定似乎並沒有能真正得到全面的執行。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給我國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恢復發展創造了環境,美軍處理物資中的廉價無線電零件也帶來了物質條件,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重新聚在一起,成立了新的業餘無線電協會“中國業餘無線電協會(CARL)”。當時的無線電主管當局“交通部”根本顧不上對業餘無線電的管理,於是CARL主動向其爭取到同意實行“自我管理”,於1946年制訂了《中國業餘無線電臺設置暫行規則》,對CARL會員的業餘無線電臺實行登記管理,由協會頒發電臺執照、指配電臺呼號。雖然《中國業餘無線電臺設置暫行規則》只是一個民間組織制訂的文本,對業餘無線電的管理也還屬於一種民間自律管理,但由於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門“交通部”的首肯,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政府管理的空白,這個《暫行規則》還是在1946~1948年短暫的業餘無線電活動發展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新中國的無線電管理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曾發佈1959年《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 、1978年《無線電管理規則》等法規文件,先後規定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先後分別為郵電部、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把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統稱為“無線電管理機構”,隨著機構改革,先後分別指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見文後附件)。

我國解放以來的所有業餘無線電活動都毫無例外地受上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主管,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和使用業餘電臺都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得到其批准的,所有涉及業餘無線電的活動也都受無線電管理的規範和約束。

集體業餘電臺階段的業餘無線電管理

改革開放以前,除了國防體育單位曾獲得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在全國設置過六部設專職崗位管理的業餘電臺外,新中國的業餘無線電長期處於空白。1980年,國務院批准了國家體委的建議,開放了集體業餘電臺活動,到1991年,全國共有61部業餘電臺。

在這個漫長的階段中,業餘無線電管理工作量小,管理關係簡單。國家體委無線電運動學校先後作為業餘電臺唯一用戶代表,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設臺申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指導也相當通暢,主管無線電的郵電部的副部長王錚兼任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主席,親自命名了體委第一部集體業餘電臺BY1PK的呼號,連BY1PK首次on air的發射技術服務也是由郵電部提供的。

雖然新中國業餘無線電管理的體制是明確的,但是我國長期沒有開放業餘電臺活動,恢復國際電信聯盟ITU合法席位、建立比較現代化的全國無線電管理系統的時間也晚於體育部門獲准設置業餘電臺的時間,這種業務上的空白還是給業餘無線電及其管理遺留下了一些需要逐步解決的影響健康發展的問題,例如造成了社會對業餘無線電定義的誤解、專注於業餘無線電業務的社會團體的長時間缺失,以及因此而在ITU外圍組織-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等方面產生的與國際接軌的困難。

開放個人業餘電臺後的“共管”設想

1992年國務院領導批准開放個人業餘電臺活動。由於在幾十年的歷史空白中只有體育系統是最早和唯一獲准實踐業餘電臺的行業,在集體業餘電臺開放初期培養了必要的操作和技術人員,為促進恢復開放業餘電臺活動作出過不少貢獻,當時在北京擁有一座具備幾十名業務骨幹的國家體委無線電運動學校,全國二十多個省市體委還設置有專門的無線電運動隊伍編制。為充分利用這套比較完整的框架,更好地落實個人業餘電臺的開放政策、保障穩健發展,國家無委和國家體委商定,爭取藉助體育系統的現有資源,在體委系統內部建立一套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對口的兩級業餘無線電管理體系,受國家無委的委託,完成一定的業餘電臺組織和管理工作,在條件滿足後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授權。這種構想後來就被俗稱為“兩家共管”。

所謂“兩家共管”,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共管”是在國務院關於無線電管理職責總分工原則下的具體合作分工。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政府無線電主管的職責,負責行政立法和審批;而各級體育機構及其指導社團則作為主管部門與用戶之間的二級管理中介機構,從事無線電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前的預處理、為愛好者滿作設臺條件組織操作證書考核,並組織業餘電臺用戶的守法自律教育和相應的活動。這一原則清楚地表達在1992年兩家共同發佈的“關於下發《個人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個人業餘電臺的管理(注:沒有限定條件的全面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應責成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主管此項工作,儘快建立和健全無線電運動協會,組織並指導其依照本辦法,發揮有效的管理職能(注:僅限《暫行辦法》規定的幾項具體工作)。

其次,“共管”的前提是,體委系統要建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即兩家共同發佈的《通知》所要求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應責成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主管此項工作”。

實際上1994年國家無委還根據1993年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發佈過一個《加強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對國務院部委無線電管理的授權和委託的條件是要建立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並對這些機構設定了必要條件,即服從統一管理、有健全的機構、制度、業務人員、管理設施和技術設備。

當然,“共管”離不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指導,正如《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

新形勢下的發展趨向

1992年恢復開放個人業餘電臺,正值我國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發生飛速變革的時候。由於各行各業的改革和條塊分工等實際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無委和體委在1992年《暫行辦法》通知中共同設定的“共管”條件始終沒有能夠實現,《暫行辦法》的一些相關規定也始終沒有能夠得到實施。一方面,1993年後有無線電業務機構或人員編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由原來的20多個縮減到2個,當初建立與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口的體委業餘無線電管理系統的設想沒有能夠實現,造成原定的業餘電臺管理流程在絕大部分地區始終沒有流通,雖然CRSA曾採取了代替地方機構直接堵塞流程缺口的應急措施,一時緩解了愛好者設臺困難,但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隨著業餘業務量的迅速膨脹,管理體制與發展形勢之間的矛盾使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業餘無線電管理機構、CRSA都遇到了越來越多的矛盾。

另一方面,由於在管理流程中長期應用缺乏法規依據的應急措施,導致一些模糊觀念廣泛流傳,很多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把國家法規、社團通知甚至個人解釋混為一談,搞不清依法設置業餘電臺的關鍵是什麼,也不知道主管部門是什麼。此外,由於設臺申請流程不能按照規定正常流轉,“預先指定呼號”等中間處理數據廣泛外洩,加上培訓力度不夠、操作證書考核缺乏來自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管,導致很多申請者以為設置業餘電臺就是要向北京匯點錢、買個“號”就行,結果是出現了大量“有號”而沒有經過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和發給電臺執照的違法電臺,給無線電管理和通信安全造成了隱患。

為了適應新形勢對業餘無線電管理的要求,近幾年來工業和信息部無線電管理局一直在進行出臺業餘電臺管理辦法的起草、徵求意見和修改的工作,爭取儘早出臺既符合當前國情、又能適應今後一個時期的發展的比較現代化的管理辦法。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也針對一些具體問題採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07年發佈了《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結束了委託民間組織“預先指配呼號”的做法。

中國無線電協會在工業和信息部無線電管理局的委託下開展了有關業餘無線電管理的課題研究,參與了業餘電臺管理辦法的起草建議工作。中國無線電協會於2010年10月份成立了業餘無線電工作委員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的直接業務指導,目前正在逐步開展一系列關於業餘無線電管理的基本建設準備,並著手按照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框架逐步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在相關國際業餘無線電業務組織中代表我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利益和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