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貸款150萬元,打到自己的銀行賬號後再轉到朋友賬戶,這樣有哪些風險嗎?

急急圖


貸款一定金額以上(比如說50萬),就要有房產抵押,而且必須是經營性貸款。消費型貸款(比如房屋裝修貸款)沒有這麼高的額度。

經營性貸款也就要證明錢用於公司經營,需要有經營資格的貸款人(公司法人或股東)提供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是貸款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

與購銷合同配套的是第三方的收款賬戶。如果該賬戶是私人賬戶,需要證明這個人是在第三方公司任財務經理職位(在職證明)。

銀行放款錢直接到第三方財務經理賬戶。

以上是銀行抵押貸款的整個流程。

這裡面有操作的空間。

具體就不細說,問題裡面朋友貸款,就是把你的賬戶作為第三方賬戶。等銀行放款後,你再轉給你的朋朋友。



東風歷史


朋友們好!

可以說風險巨大。朋友貸款150萬元,打到自己的銀行賬號,再轉到朋友賬戶,你的賬戶相當於中間賬戶,那麼為什麼要先轉到你的賬戶呢?這就是風險所在了。

你的賬戶的角色

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你的賬戶所起的作用和擔當的角色是非常關鍵的。在朋友貸款的過程中,是先打款到你的賬戶的,在這個過程中,你的賬戶到底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你應該擔負什麼責任,可能你還是不清楚的。

反過來想一想,如果朋友沒有歸還這筆貸款,銀行是找他還,還是找你還,這個事情是非常關鍵的。如果銀行找你的朋友還貸款,這個沒有太大的問題,如果是你的朋友還不起貸款了,銀行向你追償債務,那你可就慘了。

因此,在這個過程中,你的賬戶的角色一定要搞清楚,只有搞清楚了這個事情,才能夠知道到底有什麼大風險。一般情況下,朋友貸款,讓他自己貸款,不要走你的賬戶為好。只要是不走你的賬戶,你也不擔保,那麼你基本上就沒有太大的風險。

謹防被套路

親兄弟,明算賬。朋友之間也要謹防套路。朋友的忙有的可以幫,有的真心不能幫。比如你好心好意幫忙,朋友貸款150萬元,如果朋友賺大錢了有可能能把錢還上,朋友有可能會承情。但是如果朋友萬一這150萬虧本了,最後朋友跑掉了,銀行回頭找你要150萬,那你可就慘了。

朋友真跑掉了,那你可能不僅平白無故多出來150萬的債務,而且萬一你朋友進入了銀行徵信黑名單,也可能連累你一起進入黑名單的。這樣的話,那可就不好玩了。畢竟銀行貸款是直接放到你賬戶的,你這就慘透了。

實際生活中,由於利益的糾葛,好多事情真的比想象中複雜的太多了,既然是朋友貸款,最好不要走你的賬戶,否則,就有可能是個圈套,真被套路了,可就慘了。畢竟是150萬的貸款,不是個小數目。


綜上所述,朋友貸款,打到你的銀行賬戶,然後你再給朋友,這個風險太大了。這個可能就是個套路,畢竟150萬元不是小數目,必須小心謹慎。萬一你朋友虧錢跑路了,你不僅可能要負擔150萬債務,還可能進入徵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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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天下


不太可行,除非找的是不太正規的放貸機構。

前陣子有位朋友要賣房,買方要到銀行辦貸款,必須先房產證過戶,當時我們還提醒他可要注意,不要被騙了。後來他說,銀行辦貸款的時候,是有三方協議的,放貸賬戶是直接對的他的賬戶。

正規的貸款業務,是有明確的貸款緣由的,要是公司性質的專項借款,都是專款專戶,限制用途的。個人業務也是,會核對收款賬戶。


所以,樓主說的情形,要麼是小額貸、民間貸之類的業務,沒那麼多要求和規矩,想轉那就轉那,要麼就是你朋友跟你還偽造了一些業務合同之類的。

不管是哪種情形,都多少是有風險的。

一方面,是金融監管對大額轉賬要備案,重點查的是黑灰產業。

另一方面,都在說今年稅務稽查要和銀行打通(沒驗證過),重點查偷稅漏稅。

再者,所謂親兄弟明算賬,雖然是曾經是朋友,會不會最後被反咬一口呢。


總之,還是謹慎點好。


康愉子


這是銀行貸款中非常常規的委託支付。

看了一下幾個回答,有些還是優質財經領域創作者,整個不懂裝懂,還說的一本正經地誤導讀者。

題中描述的就是銀行貸款中非常常規的委託支付。所謂的委託支付就是按銀監要求,當銀行發放貸款的額度超過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限額(不同地區不同貸款品種這個限額不一致),銀行按照借款人申請的貸款用途和借款人提供的待付款合同(一般是上游採購製作合同),將貸款打到上游銀行賬戶上,作為借款人向上遊支付款項。

這個措施既是銀行出於風控考慮,希望貸款用於真實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是銀監防止貸款進入房地產等政策導向的要求。

這裡面有三個關鍵詞:貸款用途、購銷合同、帳號。在這150萬貸款發放之前,你朋友肯定找你商量了虛構了一個貸款用途,你也同意配合,又簽了一個購銷合同連同你的賬戶一併提供給了銀行,而你收到貸款就把貸款轉給你朋友,已經說明了你們之間籤的合同是虛構的,這一切只不過是為了繞過銀行關於貸款用途的限制關卡。

至於有沒有風險,題中沒有說明是個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

如果是個人賬戶,這個涉及你朋友貸款用途虛假,你有參與騙貸嫌疑。銀行貸後管理發現的話有權提前收貸。

如果是對公賬戶,你有兩層風險,第一,涉及貸款用途虛假,你公司有參與騙貸嫌疑。第二,150萬資金從賬戶進出,涉及稅務問題。要妥善處理。

實際上,委託支付後又繞回借款人手上這種情況太普遍了,聰明一點呢取現金或者多繞幾圈,你朋友這種手法也太簡單直接了。這種現象其實很普遍,銀行基本上也是睜一眼閉一眼,一般不會追究。

倒是稅務問題要重視,稅務軟件系統可是火眼金睛。

其實,這種操作對於你朋友(貸款人)風險更大,不僅有騙貸嫌疑,如果你不仗義起黑心截留佔用了這筆150萬。。。

生活不易,且貸且珍惜。


金融知道分子


作為客戶經理,說實話在辦理 貸款時也遇到這種情況,銀行貸款發放有:受託支付和自主支付兩種主要形式。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受託支付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管理,可以真正實現貸款管理商業銀行增強貸款風險管理模式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

你比如我們辦理的小額貸款時,人行規定超過30萬人民幣的小微客戶貸款需要通過受託支付方式發放,這是規定必須執行。

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客戶經營一家飯店,貸款用途是飯店裝修。那麼按照流程客戶需要和一家裝修公司談好價格,簽訂裝修合同,約定好施工進度和各方面價格,貸款發放後向合同約定的賬戶內打款。

這也是客戶貸款時真實表達自己的貸款用途,客戶經理實地調查後確實屬實。但是貸款發放時就遇到一個問題了:現在飯店裝修全部委託一個裝修公司的話,一方面區域內有良好資質的裝修公司少,正規的裝修公司都是需要預付裝修款,按進度打款。

另一方面客戶有自己的渠道找到價格更合適、更信得過的施工隊分別進行施工。但是,這個裝修就需要分別找好幾個不同的施工隊,各司其職,各有專攻。就沒辦法直接將貸款資金使用受託支付的方式一次性轉到一個賬戶上。

這時候,很多客戶經理就會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客戶隨便擬定一份裝修合同,找一個熟悉的朋友作為施工方,將貸款資金打到朋友的賬戶上,待資金到賬後再轉移到自己的賬戶內。

樂觀的解釋就是我說的,你的朋友利用你的賬戶作為貸款用途的支付方,利用受託支付的漏洞,將貸款資金從你的賬戶上過一下,逃避銀行受託支付的規定。

正常情況下只要你的朋友按時還款,貸款還清後你沒有任何責任;

一旦你的朋友貸款償還出現問題,銀行起訴追查資金用途時,如果你是知情並且有意配合你的朋友捏造事實情況,你也是要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財經札記


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套”,雖然朋友沒有在貸款時就有意設“套”,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它就是套,而且是帶著友情和感情的“套”,一旦“套”形成,什麼友情、感情,都會被債務淹沒,甚至會成為一輩子的仇人。

要知道,錢打到自己的賬上,並從自己的賬上再轉到朋友賬上,朋友為什麼要這樣做?難道是想讓自己多拿利息嗎?這裡,至少可以發出兩大疑問:一是多此一舉。因為,錢完全可以直接打到你朋友的賬上,為何要設立你這樣一箇中間賬戶呢?不是多此一舉是什麼?二是你的朋友壓根就不具備貸款條件,或信用存在問題。因此,銀行為了防止風險,硬是把你拉進了這個圈套。一旦出現風險,你就是償還貸款的那個人。

所以,你的朋友這樣做,一定是有原因和預謀的,是有一些不想告訴你的原因的。一旦錢到了朋友手中,可以肯定,你就會成為最終的還款人。而你的朋友,則可能拿著這些錢去開心度假了享受美好生活了。如果你是一個工薪階層,你至少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清苦日子,才能還清這筆貸款。


譚浩俊


看到其他幾個回答,我感覺觸目驚心,回答問題不能想當然的人云亦云,最好就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發表自己的看法。


現在向銀行申請貸款其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比如我們買房,手頭自有的資金不足以一次性付款,選擇向銀行申請一筆房貸,審批通過後,辦理遞件過戶抵押手續,然後銀行放款,款項直接打入業主賬戶,應該說對於老百姓來說,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貸款了。


其實我們向銀行申請任何一筆貸款,都需要講清楚用途的,沒有用途的貸款其實是不會發放的,比如房貸,助學貸款,消費貸款,裝修貸款,經營貸,一聽名字就知道他們的大概用途了,很多時候也許你沒有說你的用途,但是銀行會幫你寫清楚的,比如房貸,你說我要申請房貸,銀行就會幫你寫清楚用途的。


在我們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的時候,款項是直接打給收款人的,比如買房,款項打給業主的,你向銀行申請房貸買房,你見過銀行將貸款打到你的賬戶,然後你本人將錢支付給業主嗎?肯定沒有的(極少數銀行先將款項打入買家賬戶,然後銀行操作從買家賬戶轉入業主賬戶)。


剛才提到了,銀行將款項打給收款人,在本題中,題主(本人)與朋友(借款人,有部分答主將朋友說成是貸款人,錯了,貸款人是銀行)沒有業務往來,沒有賣房給朋友,為何要收錢呢?


那是因為你朋友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虛構了一個業務,比如你朋友申請抵押貸款,虛構了你為朋友的房子提供裝修服務,銀行不要求你提供你的營業執照,只需要提供身份證,收款銀行卡借款。或者你朋友申請經營貸,虛構了你朋友向你購買一批貨,所以需要打款給你,這個情況下,你需要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收款賬號。還會向銀行提供一份你和朋友之間的合同,如果是經營貸還需要你公司蓋章。


總之一句話:你朋友告訴銀行,他之所以向銀行借款,就是因為和你有一筆業務需要支付一筆大於等於150萬的款項給你。


銀行在形式上審核認為本次貸款沒問題,經過一系列流程,就會發放本筆貸款了,你作為本次貸款業務的收款人,銀行自然往你的賬戶打款了。


發放貸款後,由於這個虛構的業務不存在,你不應該收取這筆150萬的貸款的,故而你需要將該貸款還給你朋友,所以你會提到還錢給你朋友。


那麼這個還款是否會給你帶來不利的影響呢?


其實也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切記,千萬不可以轉賬給你朋友,你應該預約銀行,然後取現金150萬,然後將現金存入你朋友或者你朋友指定人的賬戶中。


如果你直接從你的收款賬戶轉入你朋友本人的賬戶,可以肯定,過不了多久,銀行會聯繫你朋友,銀行的系統提示資金迴流,該筆貸款要求抽貸,會勒令你朋友限期還清相關的貸款。所以,千萬不要轉賬啊!


如果是你的私人賬戶收錢,基本上問題不大,目前實際操作中,對你沒有什麼不利影響,即便抽貸了,也不會影響到你。如果你們關係好,幫一下忙,我認為沒問題的,我從事這個按揭貸款行業多年了,這種事情見多了。

如果你的對公賬戶收錢,就可能存在稅費的問題,需要妥善解決。

我是南方房產大源按揭鄭大源,熟悉二手房交易,過戶,稅費,按揭貸款(純商業,公積金,組合貸款,經營貸,信用貸),有任何有關問題請隨時聯繫我,歡迎私信聯繫必復。也歡迎就本話題在評論區發表您的意見,覺得好請點贊轉發,多謝您

南方房產


這是一個貸款人與實際貸款人錯位的典型例子!風險巨大!

一、實際貸款人

朋友貸款150萬元,錢卻打到自己的賬戶,真正的貸款人是誰?


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核准銀行對貸款人的所有信息要求一致。比如,你的朋友貸款,包括賬戶信息及其他所有信息必須是你的朋友的!也就是說,貸款人向銀行提供的只能是貸款人本人的信息!

本例中,銀行將貸款打到自己的賬戶,只能說明一點:貸款人是你自己本人!

這就是典型的貸款人與實際貸款人的錯位!貸款人是你自己,而實際貸款人和使用貸款人是你的朋友。變相的,你以本人的名義貸了款。然而,此貸款卻給了朋友在使用!

二、違約責任

<strong>一旦發生債務逾期或者債務違約,責任主體是誰?

一旦發生債務逾期或者債務違約,銀行向貸款人及擔保人追償!本例擔保人不詳,但貸款人非常明確,即題主本人!

銀行會不會去向你的朋友追償?

最直接的,銀行不會向你的朋友追償債務,銀行沒有把你的朋友登記為債務人!亦或者你的朋友徵信記錄,根本無法貸款!

什麼情況下銀行會找你的朋友追償?

當貸款人,即你自己無法或無力償還債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你們身份錯位的,銀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你的朋友,但第一責任人依然是你本人。

三、友情與責任

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交往過程中,經常把友情與經濟法律關係混淆!你的朋友貸款,或創業或用於消費,這個責任須由當事主體承擔,其貸款行為不應由你行使,貸款責任不應由你承擔!

你的朋友如果徵信不具備貸款條件下,你同樣不能換位貸款!TA的徵信情況是社會機構依照特定的規則和信息評定,具備一定的客觀性!你代位實施貸款的行為,是破壞金融生態的消極行為!同時,也是對風險評估的輕視!

如何幫助友情?人在生活工作中,均體現了群體的屬性,友誼也是人們不可或缺的!可以盡力幫助你的朋友,但以你自身能力範圍所及!


順通財稅段賢明


這種事情確實比較正常,一般來說不會有更多的風險。

銀行的放款機制有兩種:

第一,發放到借款人賬戶中去。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借款人通過正常的借款機制,借出的一些用途較為隨意的貸款。

第二,發放的用途方的賬戶中去。為什麼呢?因為銀行害怕借款人將資金挪作他用。

大家最常見的兩種方式就是我們的房貸和消費分期。從來沒有說,我們申請房貸的時候,銀行會把錢給我們買房人,然後讓買房人自己付錢。消費分期也是,銀行直接替借款人還上貸款,然後按照分期模式每月要求借款人還款。當然很多人是通過套現方式,直接將購買的商品賣二手市場變現。

近日,銀保監會對一些銀行開出了罰單,就是一些違規放款導致借款流向房地產市場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目前跟收款人沒有多少關係,畢竟自己沒有任何得益。朋友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是拿借款來買房的,呵呵。

但是,國家要求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像這種虛假借款造成違規放款的行為,將來有可能查實後,會對參與造假方一起記載信用黑點。至少現在還沒有聽說這樣的方式。


暖心人社


題主說的這個情況,我覺得風險還是挺大的。

借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機構借款,但是放款卻是走第三方的賬戶,然後再由第三方將款項轉給真正的借款人,這樣的操作流程,個人覺得有兩種較大的可能:以第三方名義申請貸款、受託支付給第三方。

一、以第三方名義申請貸款

假設張三想申請一筆貸款,但是自身資信有限無法通過銀行的審批,於是請朋友李四作為貸款向銀行申請借款,待放款之後由李四將款項再轉給張三。同時,張三和李四之間或許會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預定借款的相關事由。

在上面這個關係中,實際上涉及到銀行和李四,李四和張三的兩個借款關係,即使李四和張三之間簽署借款合同,依然存在較大的風險。

從銀行的角度來說,李四就是真正的借款人,如果李四因為張三沒能即使歸還借款而導致其無法向銀行償還,銀行可以向李四追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李四的財產,甚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即便李四手裡持有張三簽署的借款合同,真正履行也會有相當大的難度,如此操作, 絕對是得不償失。

二、受託支付給第三方

假設張三向銀行申請貸款,向銀行說明的借款用途是支付給李四的XX款項(比如訂單預付款等),待李四收到款項後,再將款項轉給張三。

在這個操作流程中,李四並非沒有風險,只是相對而言要小一些。

張三和銀行之間是借款關係,張三和李四之間則是虛假的買賣交易關係。

如在後期,借款人張三沒能按期履行向銀行的還款義務或者銀行在放款後對張三的資金進行審查時發現了張三和李四之間的虛假交易關係,可能會將李四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還是慎重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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