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近日,兩起未成年人嚴重暴力事件先後曝出,又一次引發“‘魔童降世’誰來管?”的討論。

在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因未滿14週歲,被認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四川仁壽,15歲中學生因對老師日常管理不滿,用磚頭數次擊打老師頭部,致老師流血倒地。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事件中的警方通報。)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仁壽“15歲中學生磚頭打老師”事件視頻監控截圖。)

強姦女童,尾隨女性,“演戲”脫罪,磚磚見血……這些殘忍血腥的細節,很難與十幾歲的孩子聯繫在一起

但事情真實地發生了。社會關注,輿論憤怒。

26日,恰逢有關法律修訂草案接受審議。一個問題是繞不開的立法焦點:對於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法律究竟該怎麼辦?

長安君注意到,幾乎每次類似事件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都是最響亮的呼籲之一。法律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最初設計,現實中,被部分人扭曲為“未滿14歲殺人不犯法”的簡單觀念,對一些事件沒有起到應有的阻遏作用。的確,“未成年”不是肆意犯罪的護身符,當社會前進的腳步和兒童心理的成熟度同步發展,法律不可能停滯不前,這是誰都承認的道理。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但我們也必須承認,防止“魔童犯罪”這個責任,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力獨自承擔之重。

假設因14歲太高改為13歲,後來又發生了12歲的暴力事件,入罪的年齡標準是不是要改為11歲?如此“步步退”,終究是無解之局。正如近日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有人反問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2歲,11歲、10歲實施犯罪行為,怎麼處置?”

長安君認為,無論“一判了之”還是“一放了之”,凡是試圖一勞永逸的“了之”,都是不負責任的懶政思維。其實,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哪有“一抓就靈”的捷徑?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少管所裡的未成年人。資料圖,來自網絡。)

以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為例,我們不妨多問幾個如果——

男孩舅舅提到,當父母不在家時,會給男孩手機,把他關在家裡。如果,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能夠盡到起碼的監管職責,孩子會如此“野蠻生長“乃至漠視生命嗎?

學校是孩子除家庭外,停留最多的場所。當學校發現了一些“異樣”苗頭,應該及時上報,或與家長溝通,或與心理醫生聯繫,或與法律部門聯繫。如果,學校能夠關注及時、溝通有力、教育有效,會不會在這道關卡就將男孩“導回正途”?

有媒體報道,在同一小區,已經有人發現男孩在尾隨女性,那時,社區治理的職責去了哪兒?如果,男孩放學後,在小區的違法行為能被儘早篩出,聯繫法律服務機構,進行跟蹤回訪和精準法律幫扶,男孩會在惡性犯罪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直至他人殞命嗎?

每一名少年犯走向犯罪之前,都不會毫無徵兆。

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意味著學校監管的失守,意味著社區治理的失靈!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每個孩子來到世界時,都是無瑕的。他們的成長過程,就是社會化過程。

在此過程中,他們習得的不只是知識,更是道德和社會價值觀。“社會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跌跌撞撞,在犯錯和糾錯裡誕生的。孔子說:“不教而誅謂之虐”。不抓早抓小,父母、學校、社會“層層失守”,只等鬧大了,才板起臉要治未成年人的罪,然後把一部分孩子打上“不合格品”的標籤,或是一律封存,或是打碎重做,甚或聽之任之,這真是我們對這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嗎?

對“魔童”犯罪,社會和法律都該有更積極的作為!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中,被害人照片。)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網民對“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的部分討論。)

26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一些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對未成年人的嚴重惡性犯罪,考慮“個案特別處理”。

鄭功成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李鉞鋒委員說,對於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有與會人員建議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龍委員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並不宜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有的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可以考慮個案的特別處理。

第二,養出“魔童”的父母,考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呂薇委員說:“新的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要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吳月委員表示,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第三,對不同等級的未成年人犯罪,考慮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推動全社會參與。

修訂草案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教責任,夯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發揮群團組織優勢,推動社會廣泛參與。

在目前的修訂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被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等級:對於不良行為,父母、學校有管教的義務,如果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紀律處分;

如果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可能被送到專門學校進行矯治;犯罪行為則由少年司法依法懲處。

對於一些本應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卻因為年齡原因不予處理的情況,修訂草案特別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一系列點線密佈的立法設計,體現了一個共同考量:環節不缺失,主體不缺位,才能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

時代發展日新月異,新問題、新挑戰層出不窮,未成年人犯罪日漸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立法和司法也在與時俱進,新辦法和新法律呼之欲出。但任何時代,都需牢記——

每起案件中,犯了錯的絕不止未成年人自己。

小孩“無知無畏”,但法律不會不理不管,社會不能聽之任之。

指責容易行動難,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沒有人有資格袖手旁觀。

願孩子平安成長!願悲劇不再發生!

懲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夠了嗎?

(圖:熱映電影《少年的你》,討論的是“校園暴力”問題,因涉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而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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