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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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作為搶劫罪的一項法定加重處罰要件,搶劫行為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僅成立“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就可以?搶劫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罪過又當為何?故意抑或過失?這些是“搶劫致人死亡”的司法認定實務中的難點問題。為使讀者對於上述問題有清晰的認識,本期乾貨小哥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學術觀點,供讀者參閱。


法信碼 | A2.H1241

搶劫致人死亡

法院認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裁判規則


法院認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裁判規則



法信·裁判規則

1.在抗拒抓捕過程中,抓捕者因發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實不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金海亮搶劫案

案例要旨:搶劫犯罪行為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抓捕人員意外被車撞死,抓捕人員的意外身亡,並不是量刑時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

案號:(2008)刑一終字第1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出租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搶劫,下車逃生過程中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告人構成搶劫致人死亡——徐偉搶劫案

案例要旨:出租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搶劫後下車逃生,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害人的死亡雖然不是搶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搶劫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人應當能夠預見到被害人在遭受搶劫時可能會下車逃生,並且由於高速公路上車速較快,被害人下車逃生極有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出租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搶劫,下車逃生過程中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告人應當承擔搶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案號:(2012)丹刑初字第18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3.搶劫對象的死亡與搶劫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情況下才能認定搶劫致人死亡成立——王國全搶劫案

案例要旨:搶劫行為必須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不中斷的條件下,即肯定搶劫對象的死亡與搶劫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情況下,才能認定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搶劫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緊密聯繫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為,只要不足以改變搶劫行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認定,就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搶劫致人死亡的主觀心態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過失。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認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裁判規則

4.搶劫罪被害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構成搶劫致人死亡,應以搶劫罪加重處罰——張校搶劫案

案例要旨:醫療搶救中的非明顯失誤不能中斷搶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儘管醫院在搶救過程中存在失誤之處,但這種失誤並非明顯失誤,在被告人行為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而醫院搶救行為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並非主要的情況下,是被告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醫院的搶救行為並不能中斷被告人的搶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中間的因果關係,亦不足以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 學術觀點


1.“搶劫致人死亡”要求搶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未被介入因素中斷

搶劫致人死亡中的“致”,是招致、引起的含義,沒有侷限於直接造成。按此解釋,在搶劫中殺害被害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搶劫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毫無疑問應當認定搶劫致人死亡;在搶劫過程中,雖然搶劫行為並非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由多種因素造成,但搶劫行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搶劫行為與死亡結果僅僅存在偶然因果關係,只要因果關係沒有中斷,仍然可以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反之,如果搶劫行為發生之後,由於其他因素的介入導致被害人死亡,即搶劫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則不應認定搶劫致人死亡。也就是說,搶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搶劫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緊密聯繫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為,只要不足以改變搶劫行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認定,就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據此,在司法實踐中,搶劫致人死亡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使用暴力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二是使用暴力搶劫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三是搶劫時置被害人於危險狀態而不予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而這三種情況無一例外地表明,被害人死亡結果與搶劫罪犯的搶劫行為之間都是具有“合乎規律地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的。第一、二種屬於直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於搶劫罪犯的搶劫行為直接引起的,而第三種搶劫則屬於間接因果聯繫。之所以將間接因果關係下引起的被害人死亡結果也歸於搶劫致人死亡,是由於搶劫致人死亡中,刑法價值評價更注重的是死亡結果,而不僅僅是死亡原因。

刑法條文的表述中並沒有將搶劫行為規定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只能說明死亡結果與搶劫行為具有一定的關係。為了不放縱犯罪,又不至於擴大處罰面,實踐中對於認定搶劫致人死亡也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即被害人死亡結果系搶劫過程中當場發生,或在行為人的搶劫實行行為影響下發生的,如搶劫過程中被害人試圖逃離現場時不慎跌入山澗或遭遇車禍喪生的情形等。在此種情形下,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在邏輯上可以歸為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條件,也可以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摘自:《刑法各論精釋(上)》,陳興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355頁。)

2.“搶劫致人死亡”要求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罪過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搶劫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一定均持積極的追求態度。搶劫犯罪屬於財產犯罪,行為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取他人財物,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主要是為了使財產所有人、保管者等不敢反抗、喪失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從而實現獲取財物的目的。搶劫犯罪雖然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直接故意的對象是財產和被害人的人身,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則不一定是積極追求的態度。搶劫致人死亡的主觀心態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過失。因此,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出現,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可以認定。

根據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傷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一罪認定,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條款。對於搶劫行為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由於搶劫的手段行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客觀上又實現了獲取財物的目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此種行為的人可以為“搶劫致人死亡”的評價所包容,應當依法予以適用。

(摘自:《刑法各論精釋(上)》,陳興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356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節選)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6〕2號)(節選)

四、具有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刑罰適用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並根據量刑規範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並處沒收財產。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對於採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並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並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節選)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法釋〔2001〕16號)(節選)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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