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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存定期時明確選擇了到期自動轉存的,而到期銀行沒有按照約定辦理的(非持存款人原因造成),利息損失應該由銀行承擔。
二,這時存款人應該有證據證明是銀行有過錯才行。如:存款時的回單、存單上的自動轉存的記載事項等。
三,如果沒有證據,很難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律師20180320
首先說明一下,銀行定期存款自動轉存不是由銀行強行規定,而是由存款人主動提出要求後,櫃員按照客戶要求做相應操作。所以,如果客戶已經提出自動轉存要求,並有書面證據的,定期存款到期未自動轉存的,當然由銀行負責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責任由誰承擔,就要靠證據來判斷。在有關的證據中,監控影像資料一般無法查找了,因為定期存款到期時一般跨度超過3個月,而銀行監控資料的保管也就3個月左右,超過一定時間也就自動覆蓋了,因此影像證據查找困難很大。
但可以查找紙質憑證作為證據。按照銀行內部風險控制以及檔案管理規定,每筆業務都有檔案資料留存備案,包括紙質憑證和電子影像資料兩種,其中紙質憑證至少保存15年,出現糾紛時,客戶都有權要求銀行出示相應資料,並向客戶提供複印件,以證明該筆業務是否合規合法,以及是否按照客戶要求辦理等。
找到這種證據後,責任就很容易分清。大家知道,在櫃檯辦理存款業務(自助辦理肯定自己負責)時,首先需要客戶詳細填寫“存款憑條”,這其中“自動轉存”就是選項。如果客戶未填寫,那就是不約定“自動轉存”,到期由自己轉,否則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利息,這就是客戶的責任。相反,如果勾選了“自動轉存”,那就表示客戶已經向櫃員發出了要求指令,銀行就應該照辦,否則就是失職,或誤操作,利息損失肯定由銀行全額賠償。
但在現實中,一般除了銀行卡定期看不到“自動轉存”標誌以外,存單和定期一本通都可以看到明顯標誌,假如沒有“自動轉存”標誌,而客戶當時又未提出異議的,那問題就複雜一些,但最終還是以上述證據為準。
這種糾紛屬於一般民事糾紛,可以先行與銀行方充分溝通調解,調解不下的,只能訴諸法庭審理,最後根據雙方舉證來判定責任方,以及各自應該承擔責任的比例。
龍門山財經
銀行定期存款到期後是否轉存或者以哪一種方式轉存在客戶首次辦理存款時由客戶自主選擇,銀行負有提醒、解釋義務。
定期存款到期後的幾種續存方式:
一、到期後不轉存
部分客戶會選擇到期後不轉存,主要是一些時間比較自由、閒暇的客戶,偏向於存款到期後到銀行選擇其他適合的理財產品。
也有的客戶會將幾張存單合併成一個存單續存,或者增加、減少部分資金續存。
二、本息自動轉存
這是銀行經常會主動引導客戶辦理定期存款時資金到期後的選擇方式,主要是可以在客戶比較健忘、或者一些上班族時間比較固定,外出打工者不能及時回鄉辦理續存業務時的一種比較便捷的存款方式。
三、本金自動轉存
這種續存方式幾乎沒有客戶選擇,既然選擇續存,肯定是本息一起自動轉存,獲取最大的利息收益,所以不過多介紹。
定期是否自動轉存,選擇權在客戶。銀行並沒有明確規定存款到期後如何續存。
所以,在一些客戶定期存款到期後如果沒有自動轉存,過了一段時間後到銀行取款,超出之前存期的那段時間利率就按照活期利率計算了。
這時候,客戶如果非要讓銀行賠償利率損失,除非能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是銀行方面業務辦理錯誤,否則銀行沒有賠付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銀行是希望客戶在首次辦理定期存款時選擇自動轉存的,這樣可以留住客戶存款,保證到期存款不流失。
如何避免存款到期後因客戶遺忘或者在外地不能及時辦理續存業務造成利息損失呢?
還是建議客戶在首次辦理銀行定期存款時能夠選擇到期本息自動轉存選項,即使辦理了自動轉存,並不意味著客戶在存款到期日沒有其他理財產品的選擇權了。
因為存款到期自動轉存後,只要資金不是特別巨大, 拖的時間不是特別長,提前支取利息損失並不大,仍然客戶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銀行其他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