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離開公司嗎

其實我是贊成,轉正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這個說法的,我也給相關答案點了贊,但現實中,確實有例外,我也僅僅是知道,但因為沒做過相類似的案例,並沒有做細緻的研究。

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離開公司嗎

先說一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看吧,勞動法業務難就難在這裡了,永遠有非本地執業律師不知道不清楚的法律規定,外地律師去當地打勞動爭議的官司,說可能被法律規定當場打臉這不過分吧,手機現查確實是不夠專業其他業務幾乎不會出現這個問題,因為規定絕對沒有勞動法相關法規細緻。並且啊,上面這個條例出臺的時間是2013年,屬地方法規,這顯然也是知道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的以後還要出臺這樣的規定,還是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結合之前我有個回答中提到過,對於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解除還需要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的規定,簡直突破我的常識,沒錯,又是江蘇!這事告訴我們,到江蘇打勞動爭議的外地律師們,一定要準備充分,千萬別想當然。

再說一個,深圳地區支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不超過五千元的律師費。還有類似用通常經驗難以得出結論的規定歡迎繼續補充。

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離開公司嗎

還有一個,脫密期,但這個就比較糾結了

直接說我看到目前得出的結論吧,法院會認定脫密期管理規定的效力(並不因脫密期的規定與單方解除權規定衝突而認定無效,溫和一點嘛),但最終結果上還是會認定單方解除權的效力

確實有國企,沒有編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勞動關係,迴避不了單方解除權的問題,可部分人員吧工作中還真就是涉及到國家秘密,也和用人單位簽訂了類似於《脫密期管理規定》或者就是保密協議的東西。

才看了不到10個案例,就有一個挺有意思的,一定要貼出來:

(2016)桂0103民初9818號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本案中,浦發南寧分行與XX欣在《保密協議書》中關於脫密期的規定,其性質是勞動者一方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預告解除權預告期的變更,根據《保密協議書》的約定,XX欣同樣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但預告期為6個月,上述約定並未排除XX欣享有的權利。此外,勞動者享有的預告解除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對此用人單位一方並無對應的法定責任,

其性質為形成權,用人單位並未因預告期的變更而免除其法定責任,故本院認定《保密協議書》中關於脫密期的約定合法有效。關於XX欣遞交的《辭職報告》是否能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的問題,從內容上看,XX欣“請求辭去本單位工作,懇請分行領導批准同意”,是其就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與浦發南寧分行請求協商的意思表示,並無“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該《辭職報告》的性質應為達到協商解除之目的而向用人單位發出的要約,其能否實現有賴於用人單位的回應,並不能直接產生使勞動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故《辭職報告》不能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綜上,XX欣與浦發南寧分行的勞動關係並未於2015年11月30日解除,XX欣以2015年11月30日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為由要求浦發南寧分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賠償遲延出具勞動合同證明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能用“請求辭去本單位工作,懇請分行領導批准同意”並無“通知解除”意思表示而是“協商解除”,我已經能看出法官的尷尬溢出屏幕了,這件事告訴我們,提離職,你就得通知!你口氣弱了,還可能官司輸!

當然了,這絕對是個例。絕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這種抗辯的,仲裁員和法官一定是不予採信,哪還有這麼矯情的人呢~

現實中還有高管離任審計的說法,配合審計沒問題,離職證明先開了吧?

但是吧,需要高管離任審計的用人單位的高管,就業面可能就是在行業內的數十家公司,說再多法律規定,其實吧也幫不到高管個人。有高管委託我的,我可以詳細出案例檢索報告~

對於我們絕大多數普通人來說,在預感到用人單位可能耍無賴的情況下,需要學會保存證據。

那就是,證明自己曾經在X年X月X日向用人單位發出過離職申請,口頭提出離職什麼的就算了。

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離開公司嗎

上面這個圖吧,應用場景簡直是廣泛,和客戶解釋了無數遍不如一張圖來得清晰,律師們的福音請收下~

其實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勞動者對於30天以後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具有期待利益

換句話說,我提了離職,但我想的是30天以後離職,這30天,你讓我馬上離開公司,我少了一個月工資啊!

港真,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已經提了離職的員工,最後一個月的產出確實是非常有限,非重要崗位且單位人才儲備比較充足的,交接個兩天不錯了,再把沒休的年假休一休,算很靠譜的單位了。

但對員工來說,再摸一個月魚的需求也很現實啊,應用場景更是廣泛。但絕大多數人吧,沒當回事,讓馬上走的,就當休息休息了,只要解決了社保就成~

看吧,就算是這麼小的一個問題,也有這麼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法律真的很有意思。

臨時做的研究,說得不對的地方,馬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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