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故意把出借人姓名寫錯,怎樣才能把錢要回來?

蔡龔亮


案情簡介

原告馬某與被告鄭某系朋友關係。

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馬某借款5萬元,礙於朋友情面,馬某將自己靠收廢品攢下的現金5萬元借給鄭某,鄭某寫了《借條》一份給馬某收執。

當時雙方還約定,若鄭某逾期未還款,則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

馬某是一個樸實的農民,已50多歲,知識文化水平偏低,當時只想著是鄭某本人寫的借條就萬無一失了,也沒有細看借條上的字。

其實,借條上鄭某把名字中的“維”寫成了“偉”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後來鄭某一直未按約定的期限還款,還玩起了失蹤,不接馬某電話,馬某到鄭某住所也找不到鄭某。

無奈之下,馬某將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鄭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3.6萬元。

法院裁判

蒙自法院受理後,通過各種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鄭某的下落,法院依法對鄭某公告送達相關訴訟材料。

對於借條上出借人的姓名與原告馬某不一致的事實,法官在依法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和查明事實之後,依法判令被告鄭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至此,馬某才算鬆了一口氣。

問題來了

法官是如何判斷借條上

出借人與原告馬某系同一人的呢?

來看看法官是怎麼說的吧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本案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為實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為要件的。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借條》給原告,原告實際將借款支付給了被告,合同成立並生效。

雖然借條上的名字與原告實際的名字不一致,但兩個字是同音字,且原告持有借條原件,並實際將借款交付給了被告,被告就應該就借款本息償還給原告。

根據原、被告的知識文化程度、普通人的行為習慣及原告實際交付借款給被告的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被告依法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3萬元。


蔥薑蒜


這個問題不是很大!可是拿著轉賬憑證、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據都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借人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或者其他給付借款的憑證的即可以按借貸關係主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