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s-Micky
新的稅收政策出臺,尤其是財稅〔2016〕45號文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後公益性捐贈的稅會差異和以往相比大有不同了,下面小編就與大家一起共同探討這方面的話題。
一、相關政策
(一)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三個連續年度內結轉,施行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於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向境內公益性社團的股權捐贈,按歷史成本確認捐贈收入,施行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據:《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企業資產捐贈,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均按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另有規定除外),施行時間適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政策理解
這對於熱愛公益事業的企業家來說是重大利好,起到了鼓勵、引導企業社會效益的政策導向作用。尤其是玻璃大王曹德旺家族企業股權捐贈市值幾十個億,開了國內股權捐贈的先河,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不過,對於稅收來說,它產生了遞延所得稅業務,稅會處理相對複雜。
財稅〔2016〕45號出臺後,稅總更是以2016年第80號公告的形式發文,將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修改為“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這裡除另有規定就包括財稅〔2016〕45號文規定的情形,當然,同時將外購資產捐贈也修改為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解決了困擾稅企雙方多年的問題。
稅務處理:
2020年稅前扣除限額為100×12%﹦12萬,其中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10萬先扣,剩下2萬可以對2017年遞延的1萬、2018年遞延的1萬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結轉,共結轉12萬,調減應稅所得2萬。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做反向分錄,2×25%﹦3萬元(2017年遞延的捐贈全部結轉完畢,可遞延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是2018年23.5萬)。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0.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 0.25(結轉2017年)
——捐贈扣除結轉 0.25 (結轉2018年)
本年度公益性捐贈的10萬在當年全部扣除,本題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直接捐贈的1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7 ((110-2)×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
貸:銀行存款 等 27
2021年發生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第一種理解完全一樣,但稅務處理不同。
稅務處理:
2018年遞延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准予在2019年度~2021年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2021年虧損,所以2018年23.5萬不得往後遞延扣除。因此截止到2021年可遞延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為0元。超過三年不得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28.5萬且無遞延扣除。具體如下表: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空白
通過上述兩種方法比較:
第一種理解的方法,企業超過三年不得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8.5萬,但有10萬可以往後遞延一年扣除。
第二種理解的方法,企業超過三年不得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28.5萬且無任何遞延扣除。
因此第一種理解的方法對企業更有利。
那麼究竟採用何種方法,包括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如何修改等問題都是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前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
股舞歡心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一)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會差異影響較大。
1.初始投資時的差異:
初始投資成本<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按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確認成本,將差額計入到初始投資成本,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初始投資成本>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按投資成本金額確認初始投資成本。
2.持有期間的差異
持有期間被投資方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或發生淨虧損等,都要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3.處置時差異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損益。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會差異影響較大。
1.取得時的差異:
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期間的差異
持有期間被投資方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確認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或發生淨虧損等,要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3.處置時差異
將處置時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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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泰松
實務中,每當有重大災情發生,很多企業都會以貨物、服務等進行公益性捐贈,但其增值稅待遇卻不同。現將不同類型的公益性捐贈繳納增值稅有關事宜與大家探討。
同樣是捐贈,增值稅待遇卻不同。
一、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貨物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
例外情形:向汶川、玉樹、舟曲、蘆山、魯甸地震災區無償贈送貨物免交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無償贈送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注意: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既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稅優惠,也可放棄免稅權,可籌劃,因為適用免交增值稅政策不一定最划算。
二、無償提供服務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例外情形: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屬,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外購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償提供服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抵扣相應進項稅額;但視同銷售貨物的用於免稅項目的,則不能抵扣。
三、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例外情形: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財富基因
一、相關政策
(一)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三個連續年度內結轉,施行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於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向境內公益性社團的股權捐贈,按歷史成本確認捐贈收入,施行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據:《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企業資產捐贈,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均按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另有規定除外),施行時間適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政策理解
這對於熱愛公益事業的企業家來說是重大利好,起到了鼓勵、引導企業社會效益的政策導向作用。尤其是玻璃大王曹德旺家族企業股權捐贈市值幾十個億,開了國內股權捐贈的先河,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不過,對於稅收來說,它產生了遞延所得稅業務,稅會處理相對複雜。
財稅〔2016〕45號出臺後,稅總更是以2016年第80號公告的形式發文,將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修改為“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這裡除另有規定就包括財稅〔2016〕45號文規定的情形,當然,同時將外購資產捐贈也修改為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解決了困擾稅企雙方多年的問題。
三、實例解析
(一)公益性捐贈超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稅會處理及差異
第一種理解:按照虧損彌補跨年度納稅調整的規則,即先發生的先扣。
例1.A公司2017年5月將一批自產的太陽能熱水器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非貧困村的貧困戶,該批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公允價100萬元。公司年度利潤總額為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25%、不考慮其他業務(下同))。
會計處理:
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按公允價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97
貸:庫存產品——太陽能熱水器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100×17%)
稅務處理:
稅務上視同銷售,結轉成本,但稅前扣除限額12%,超限額的部分遞延到後三年結轉。本題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7-300×12%﹢(100-80)﹦81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95.25 (38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5.25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5.25
貸:銀行存款 95.25
上述已繳稅款中97-300×12%﹦61萬元,可以遞延到以後三年連續年度稅前扣除,產生可抵扣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15.25(6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25(2017年)
2.A公司2018年度利潤為200萬元,用外購的帳篷一批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外購成本40萬,市場公允價值50萬元。
會計處理:
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按公允價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48.5
貸:庫存產品——太陽能熱水器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50×17%)
稅務處理:
稅務上視同銷售,結轉成本,但稅前扣除限額為12%,超過的部分遞延到後三年結轉。本題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8.5-200×12%﹢(60-50)﹦34.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8.63 (34.5×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63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63
貸:銀行存款 8.63
上述已繳稅款中48.5-200×12%﹦24.5萬元,可以遞延到以後三年連續年度稅前扣除,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 6.13(24.5×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6.13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人生無悔HZY
公益性性捐會計差異處理
案例
2019年10月某糧油廠將自產糧油一批通過當地縣民政局贈給貧困農民,該批糧油售價20萬元( 市場價,不含增值稅),成本15萬元,糧油廠當年實現利潤總額100萬元,取得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
公益性性捐會計差異處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收入、成本確認的稅費差異及處理
(1)會計處理
捐贈主要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準則》中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收入確認條件。
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16.8萬
貸:存貨 15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稅增值(銷項稅) 1.8萬
(2)稅收處理
稅法規定捐贈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20萬、確認增值稅1.8萬(20*9%)確認成本15萬,確認損贈支出21.8萬元。
匯清清繳的時候,在申報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同時調整收入、成本、營業外支出,稅會差異處理如下表
第二:扣除項目的遞延處理
【若符合稅法規定的損贈支出未超過當年利潤總額的12%,則不存在此項】。
(1)稅法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稅法調整後的利潤總額為105萬元(100+20-15),扣除限額12.6萬元,超出部分9.20萬元,留存以後3年抵扣。
(2)會計處理:對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全部計入當年損益,不存在捐贈支出還存在遞延扣除的問題。
信誠匯諾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要你懂這個基本政策以及計算方法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問題,不知道樓主說的差異是否還另有所指。
請叫我來鍋鍋
公益捐贈額在本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以後3年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