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行業強監管來襲 銀保監會劃定存量清理規範“大限

首份單個類金融機構監管文件正式“出爐”,10月31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的信息顯示,為規範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為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劃出清理存量,嚴控增量;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等“紅線”。在分析人士看來,該文件通過“開正門、堵偏門”的方式,對合規商業保理正本清源,既嚴厲打擊擾亂市場行為的“劣幣”機構,也為合規保理機構的正常經營發展提供優良的市場環境。

商業保理行業強監管來襲 銀保監會劃定存量清理規範“大限


嚴把市場準入關嚴控增量

近年來,我國商業保理行業快速發展,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後,部分省市出現搶注現象,商業保理企業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據銀保監會排查統計,截至2019年6月末,全國已註冊商業保理企業12081家,較2018、2019年初分別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業註冊資金8487億元,較2018、2019年初分別增加1117億元和457億元。

為規範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印發了《通知》,從依法合規經營、加強監督管理、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嚴把市場準入關、壓實地方監管責任、優化營商環境六個方面指導各地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通知》從源頭嚴防商業保理公司擴張亂象,具體提出,嚴把市場準入關;清理存量,嚴控增量;要求各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嚴控商業保理企業登記註冊;在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出臺前,原則上暫停商業保理企業登記註冊;確有必要新設的,地方金融監管局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形成一致意見;嚴格控制註冊地址和股權變更,禁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變更註冊地址。

這也是繼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將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三大類機構制定經營和監管規則劃轉給銀保監會後,首份單個類金融機構監管文件。

對該文件出臺的意義,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分析認為,作為銀保監會接管類金融機構中首份針對商業保理的文件,文件對商業保理的風險化解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在監管職責上,對商業保理這一業務形態統一了監管規則和監管主體,也有效避免了重複監管和監管真空。

《通知》還從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措施、監督管理責任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作了規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稱,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商業保理企業數量過多且良莠不齊,當前應以消化存量、整頓亂象、規範秩序為主;監督管理措施方面,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還可以採取窗口指導、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做出風險提示和通報、進行監管約談等監管措施。

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三類機構快速發展。《通知》定義的“商業保理”業務為:供應商將其基於其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企業,由商業保理企業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務保理融資、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非商業性壞賬擔保。

《通知》對商業保理企業提出了具體監管指標,具體分為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將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於融資保理業務期末餘額的1%;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

“《通知》一方面對於合規發展的保理企業予以肯定,倡導商業保理公司向供應鏈上下游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另一方面則通過列舉方式闡述了商業保理經營過程中的‘紅線’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等。總體而言,《通知》通過‘開正門、堵偏門’的方式,對合規商業保理正本清源,既嚴厲打擊擾亂市場行為的‘劣幣’機構,也為合規保理機構的正常經營發展提供優良的市場環境。”

《通知》中還明確提到,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的行為。

資深互金評論員畢研廣分析認為,這“七條紅線”,可以說直接指向了商業保理公司的“要害”。重點來看,不得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網貸平臺、地方交易所、資管機構、私募基金機構融資。這不僅僅是對保理公司的監管,也是對以上“融資平臺”底層資產的監管。換句話說,以上的融資平臺,發佈的標的、收益權、理財產品、私募基金其資產底包不能是“保理業務”。

2020年6月完成存量企業清理規範工作

《通知》還進一步壓實地方監管責任,明確地方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分級監管和專職監管員制度,完善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作機制。

對於如何分類處置存量商業保理企業,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要求按照經營風險情況、違法違規情形,將商業保理企業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三類,穩妥有序對存量企業實施分類處置。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註冊地有經營場所且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定信息系統完整填報信息的正常經營類企業,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報銀保監會審核後分批分次進行公示,納入監管名單,依法依規實施監管。督促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監管局可納入監管名單。

對於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經營類企業,由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納入異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於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由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通知》還給出了明確的時間節點:確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業保理企業清理規範工作。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抓緊制定《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商業保理企業市場準入、退出、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並適時徵求相關部門、地方金融監管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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