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拒执

10月31日上午,全省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侦查中队”在温州平阳公安局揭牌成立。随后,平阳县公安局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机构职能及打击拒执的主要做法。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全省首个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成立

平阳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程式与平阳法院院长刘万成共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侦查中队”揭牌。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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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平阳县公安局联合平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李万昆介绍拒执犯罪侦查中队机构职能。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深化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对接,对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抗拒执行,或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法人员执行装备等行为,在接到法院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平阳法院副院长杨学东介绍打击拒执犯罪方面的主要做法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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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打击进行时

01

深化机制建设,畅通打击渠道

积极对接推动平阳县公安局成立全省首个拒执犯罪侦查中队,对法院移送的拒执线索全面调查取证。建立健全公检法联动机制,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细则》,各自设1名联络专员。规范移送程序,提高拒执成案率。制作拒执台账,及时跟进并登记案件履行、立案、审判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02

注重线索排查,督促积极履行

执行立案时告知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查人找物,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特别是反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注重对财产线索与转移财产线索的核查,促成公安拒执立案7件。督促移送拒执罪处罚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对犯罪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被执行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2019年以来,因移送拒执促成被执行人还款391万元,腾退房屋(商铺)7处,促成执毕案件15件。

03

善用惩戒措施,净化执行环境

对逾期未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视情节一律处以罚款或拘留。2019年以来,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228件、拘留决定1382人,实际拘留被执行人882人,同比分别上升45%、10%、59%。常态化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多维度高频率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重点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执行环境。对拒执立案后仍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被告人严格缓刑适用,今年来已判处实刑7人。

04

加强执行宣传,营造高压态势

执行事务大厅显示屏不间断播放拒执罪集中宣判庭审录像,诉服中心摆放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宣传册,依托法院“两微一网”、当地媒体等平台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营造严惩拒执浓厚氛围。2019年以来已发布典型案例7件,报道拒执专项行动2次。拍摄拒执警示教育公益广告,营造惩处拒执高压态势。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拒执打击再深化

建立打击拒执罪工作常态化机制

继续深化与公安局拒执犯罪侦查中队的沟通对接,优化打击拒执犯罪侦、诉、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协作机制。

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严格执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依法严惩拖延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

通过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进行执行专项行动直播等,提升执行威慑力,努力营造人人敬畏法律、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全省首创!平阳成立拒执犯罪侦查中队

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交付车辆,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及9月期间,苏某某先后两次向杨某某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据。后苏某某未偿还借款。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决苏某某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3月14日,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苏某某名下两辆小型轿车。2018年7月24日,法院依法向苏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上述车辆,苏某某拒不交出上述车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私自领取土地征收款,拒不执行

(一)基本案情

叶某某因与他人借款纠纷,经法院判决,需偿还陈某某、洪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又因与他人合伙协议纠纷,经判决需支付支某某应收债权3.6万余元。2018年7月22日,叶某某与平阳县鳌江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意向协议书》,该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安置费6万元,叶某某领取该征地补偿安置费并转移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支某某等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今后,平阳法院将强化拒执等犯罪打击,积极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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