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拒執

10月31日上午,全省首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偵查中隊”在溫州平陽公安局揭牌成立。隨後,平陽縣公安局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拒執犯罪偵查中隊機構職能及打擊拒執的主要做法。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全省首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成立

平陽縣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程式與平陽法院院長劉萬成共同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偵查中隊”揭牌。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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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平陽縣公安局聯合平陽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副局長李萬昆介紹拒執犯罪偵查中隊機構職能。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深化與法院執行部門溝通對接,對法院執行部門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阻礙執行、抗拒執行等妨害公務罪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偵查工作,並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對沖擊執行現場,暴力抗拒執行,或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法人員執行裝備等行為,在接到法院報警後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平陽法院副院長楊學東介紹打擊拒執犯罪方面的主要做法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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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打擊進行時

01

深化機制建設,暢通打擊渠道

積極對接推動平陽縣公安局成立全省首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對法院移送的拒執線索全面調查取證。建立健全公檢法聯動機制,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實施細則》,各自設1名聯絡專員。規範移送程序,提高拒執成案率。製作拒執臺賬,及時跟進並登記案件履行、立案、審判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02

注重線索排查,督促積極履行

執行立案時告知申請人積極配合法院查人找物,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特別是反映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線索。注重對財產線索與轉移財產線索的核查,促成公安拒執立案7件。督促移送拒執罪處罰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債務,對犯罪情節較輕,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被執行人依法給予從輕處罰。2019年以來,因移送拒執促成被執行人還款391萬元,騰退房屋(商鋪)7處,促成執畢案件15件。

03

善用懲戒措施,淨化執行環境

對逾期未申報財產或申報不實的被執行人,視情節一律處以罰款或拘留。2019年以來,對違反財產申報規定的被執行人作出罰款決定228件、拘留決定1382人,實際拘留被執行人882人,同比分別上升45%、10%、59%。常態化開展執行專項行動,多維度高頻率為執行工作保駕護航,重點打擊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進一步淨化執行環境。對拒執立案後仍抗拒執行、態度惡劣的被告人嚴格緩刑適用,今年來已判處實刑7人。

04

加強執行宣傳,營造高壓態勢

執行事務大廳顯示屏不間斷播放拒執罪集中宣判庭審錄像,訴服中心擺放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宣傳冊,依託法院“兩微一網”、當地媒體等平臺發佈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營造嚴懲拒執濃厚氛圍。2019年以來已發佈典型案例7件,報道拒執專項行動2次。拍攝拒執警示教育公益廣告,營造懲處拒執高壓態勢。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拒執打擊再深化

建立打擊拒執罪工作常態化機制

繼續深化與公安局拒執犯罪偵查中隊的溝通對接,優化打擊拒執犯罪偵、訴、審流程,進一步完善公檢法協作機制。

不斷加大打擊力度

嚴格執行省高院《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依法嚴懲拖延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形成強大的執行威懾力,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進一步強化宣傳效果

通過定期發佈拒執罪典型案例、進行執行專項行動直播等,提升執行威懾力,努力營造人人敬畏法律、誠信守法的良好氛圍。

全省首創!平陽成立拒執犯罪偵查中隊

拒執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蘇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交付車輛,抗拒執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及9月期間,蘇某某先後兩次向楊某某借款2萬元,共計4萬元,並出具相應借據。後蘇某某未償還借款。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決蘇某某履行償還義務。2018年3月14日,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查封蘇某某名下兩輛小型轎車。2018年7月24日,法院依法向蘇某某送達《責令交出財物通知書》,責令其限期交付上述車輛,蘇某某拒不交出上述車輛。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拘留措施後,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蘇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蘇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二

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私自領取土地徵收款,拒不執行

(一)基本案情

葉某某因與他人借款糾紛,經法院判決,需償還陳某某、洪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9萬餘元;又因與他人合夥協議糾紛,經判決需支付支某某應收債權3.6萬餘元。2018年7月22日,葉某某與平陽縣鰲江鎮某村民委員會簽訂《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意向協議書》,該村委會支付其徵地補償安置費6萬元,葉某某領取該徵地補償安置費並轉移至其兒子的銀行賬戶,所得款項未用於償還支某某等申請執行人的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今後,平陽法院將強化拒執等犯罪打擊,積極推進執行長效機制建設,努力構建“自動履行為主、強制執行為輔”的執行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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