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需繳增值稅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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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財務人員問起來,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1、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屬於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允許免徵增值稅。

參考一

財稅〔2019〕20號《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參考四

(財稅[2016]36號 )根據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的註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包含借款服務。

參考五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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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企業老闆和財務人員問,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分兩種情況答覆大家:

1、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例如:D公司與E公司同屬某集團公司,因資金週轉需要,2019年3月至6月,D公司無償使用E公司資金200萬元。那麼,針對E公司向D公司無償借貸資金行為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參考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注意:這個政策適用所有的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不僅僅所謂的養老機構。如:企業集團二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二級單位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和三級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等情況都適用。

2、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的,應作視同銷售處理,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由此可見,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借貸,即使貸款人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視同存在貸款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參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友情提醒: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屬於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允許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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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間的無息借款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為你如果無息提供借款,那你一定以其他手段得到其他經濟利息,你既然得到經濟利益那稅務局不會放過你,要按照金融服務收取增值稅。這樣做就是為了防止偷稅漏稅,防止出現企業借這種商業手段來逃避納稅,其實這裡有一條共性就是企業無償提供服務就要視同銷售的,除非經過政府組織的公益性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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