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包頭市達茂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22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公開宣判。王某甲等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1萬至51萬不等的罰金。同時對被告人王某甲、赫某某違法所得賭資894餘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和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各自糾集其他被告人,從2010年至2017年長期在達茂旗百靈廟鎮及周邊地區開設賭場,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毆打他人、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各自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四人指揮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王某丙、劉某丙、白某某等人以“小弟”身份長期從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的組織體系基本穩定,人數眾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重要成員基本固定,在達茂旗分別形成影響惡劣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解裕濤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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