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公佈 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公佈 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86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同時,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監管實踐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總結、上升為法律規範。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解決實踐中仍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鼓勵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條例》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並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其中規定,國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准入、融資、信貸、徵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佈。

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範圍,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

其中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餐具飲具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顯著標示。

禁止利用會議、健康諮詢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條例》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範食品的貯存、運輸,禁止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並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其中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將從重處罰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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