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石山縣公安局關於徵集整治報廢機動車的通告

積石山縣公安局關於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的通告

為了消除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公安廳及州公安局安排部署,積石山縣公安局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2個月的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集中整治大會戰,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對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運輸企業住址在積石山縣的,請攜帶身份證件及車輛所有證件,自通告發布之日起50日之內前往積石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辦報廢業務,機動車由交警大隊負責拖移至報廢公司進行報廢。對機動車所有人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二)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且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註銷登記申請,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車輛無法查找的,可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廢鐵的,比照滅失辦理。

(三)對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該機動車的交通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免記分,原號牌保留2年,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註冊登記時可使用原號牌。

(四)對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申請,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五)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七)住宅小區物業公司對所屬區域停車場、沿途道路進行排查,發現長時間停放、無法聯繫車主的機動車,向轄區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核查機動車信息,屬於報廢車的依法予以報廢。

(八)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各自單位內部車輛及涉案車輛的排查,存在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的,及時聯繫交警大隊辦理報廢手續。

(九)歡迎廣大群眾舉報有關報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對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200元獎勵,對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500元獎勵。

舉報電話:

13830109169(袁警官)

13830100841(陝警官)

13993090600(馬警官)

積石山縣公安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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